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憲法性法律,且帶有憲法內容而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賦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進行法律解釋的政治性文件。
簡稱 | 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 地方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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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公布日期 | 1979年7月4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2年3月11日(第6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憲法性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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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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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章節
編輯- 第一章為總則。
- 第二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情況。
- 第三章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情況。
- 第四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情況。
- 第五章為附則。[1]
修訂
編輯-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進行第一次修正。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2]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3]
-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六次修正。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_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2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7).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号). www.gov.cn. [202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7).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三号)_法律_法律法规_政策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2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