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6年4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護照法
公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第一條是「為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申請、簽發和管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權益,促進對外交往,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簽發的護照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1][2]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4-29, Wikidata Q18838939 (中文) Wikidata Q18838939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6年4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