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術職位級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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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學術職位級別是中國高等教育機構中教職人員的職務、職稱和行政級別。在中國內地高校中最為常見的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和助教四檔職務級別。
歷史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高校基本上認可並沿用中華民國時期原有高等學校系統的教師職務管理制度,同時借鑑前蘇聯的管理模式,實行技術職務任命制和職務等級工資制。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教員、助教五級。[1]
1960年2月,中國國務院通過了《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3月7日,中國教育部又印發了《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名稱以及教師職務的確定與提升的條件,把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1]
「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間,高校教師職務工作全部停止。1977年9月,鄧小平在《教育戰線的撥亂反正問題》中提出:「大專院校也應恢復教授、講師、助教等職稱」。1978年2月13日,教育部向國務院提交了《關於高等學校恢復和提升教師職務問題的請示報告》,要求恢復執行1960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3月7日,國務院批轉了該報告,中國高校開始全面恢復實行教師職務管理制度,對原來已確定提升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職稱的教師,一律恢復其職稱即專業技術職務名稱。[1]
1986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開始探索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其中規定專業技術職務設高、中、初三級,也可以只設中、初兩級或只設初級。隨後國家教委出台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等文件,提出高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國家根據各級各類高校教師職務崗位設置的需要,確定各級教師職務的結構比例和指標。[1]
1993年10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47條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同時還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1999年,教育部頒布《關於當前深化高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高等學校推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和全員聘用合同制。[1]
200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出台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明確要求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聯合頒發了《關於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與此相適應,高校的專業技術崗位設置也分為13個等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包括一至四級崗位;副高級職務包括五至七級崗位;中級職務包括八至十級崗位;初級職務包括十一至十三級崗位。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仍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其中教授對應專業技術一至四級崗位,副教授對應專業技術五至七級崗位,講師對應專業技術八至十級崗位,助教對應專業技術十一至十三級崗位。[1]
香港地區
編輯過去香港高校大多採用英聯邦體系。近年來有部分高校轉換成北美制對應的名銜。在1980和1990年代建立的高校大多數採用北美制級別,而一些像香港大學一樣歷史更為悠久的大學,則也從英制改為北美制[2]。
- Professor(教授)
- Associate professor(副教授)
- Assistant professor(助理教授)
- Research assistant professor(研究助理教授)
- Lecturer(講師)
參考文獻
編輯- ^ 移至: 1.0 1.1 1.2 1.3 1.4 1.5 李子江. 我国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展望. 中國社會科學網. 《大學教育科學》(長沙). [2017-1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0).
- ^ 改革薪酬架構 按表現增薪 港大新聘副教授減薪27%. 蘋果日報. [201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