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之一,位列國家級正職黨和國家領導人,其地位相當於其它一院制國家之國會議長。在國家主席廢除時期,委員長曾行使部分國家元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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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屆 | |
地位 | 國家級正職 |
所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
直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官邸 | 中南海(無正式規定) |
機關所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根據中共中央建議 |
任命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
任期 | 5年(可連任1次) |
首任 | 劉少奇 |
設立 | 1954年9月20日 |
副職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網站 | 中國人大網委員長活動專頁 |
歷史
編輯1954年3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其中用的是「議長」這一名稱[1]。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進行討論、修改的過程中,就使用「議長」還是「委員長」的名稱存在不同看法。對於「委員長」這一名稱,反對的意見說蔣介石用過「委員長」的名稱,所以大家不喜歡,贊成的意見則認為,用「委員長」也沒什麼不好。另外還有意見認為可以用「主席」,因為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領導人的稱謂是「主席」,但反對的意見說那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名稱一樣,群眾容易分不清[1][2]。在討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田家英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而不只是議事機關,「議長」這一名稱與其性質不相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維漢說,暫時還是用「委員長」。於是,憲法草案修正稿未使用「議長」或「主席」,而是用「委員長」。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對外公布由全民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採用的便是「委員長」這一名稱[1]。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此,「委員長」這一名稱在憲法中獲得確定,劉少奇出任第一任委員長。此後的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對此都未作修改[1][3]。
1954年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的主要職權有兩項:一是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二是參加最高國務會議[2][3][4]。
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長期缺位的國家主席一職被正式撤銷(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存廢之爭),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國家元首職權,直至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為止。1975年憲法沒有規定委員長的職權。在實際工作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的國家元首職權中,主要由委員長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外國使節」[2][5][6][7][8]。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委員長的多項職權,明確將「接受外國使節」等國家元首職權規定為委員長的職權[9]。1982年憲法規定這些國家元首職權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承擔。
委員長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1954年憲法每屆任期四年)。1982年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6]。
自1993年喬石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起,委員長一直由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擔任。而吳邦國則是在朱德之後,唯一一位獲得連任的委員長。
選舉
編輯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4]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第二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10]
職權
編輯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並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以及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6][1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託,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10]。
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10]。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6]。
列表
編輯任次 | 肖像 姓名 |
生卒 | 所屬政黨 | 任期始於 | 任期終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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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屆) |
劉少奇 |
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 (70歲) | 中國共產黨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18日 |
2 (第二、三、四屆) |
朱德 |
1886年12月1日-1976年7月6日 (89歲) | 1959年4月28日 | 1976年7月6日 | |
代理(第四屆) | 宋慶齡 |
1893年1月27日-1981年5月29日 (88歲)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 1976年7月6日 | 1978年3月5日 |
3 (第五屆) |
葉劍英 |
1897年4月28日-1986年10月22日 (89歲) | 中國共產黨 | 1978年3月5日 | 1983年6月18日 |
4 (第六屆) |
彭真 |
1902年10月12日-1997年4月26日 (94歲) | 1983年6月18日 | 1988年4月27日 | |
5 (第七屆) |
萬里 |
1916年12月1日-2015年7月15日 (98歲) | 1988年4月27日 | 1993年3月27日 | |
6 (第八屆) |
喬石 | 1924年12月24日-2015年6月14日 (90歲) | 中國共產黨 | 1993年3月27日 | 1998年3月16日 |
7 (第九屆) |
李鵬 |
1928年10月20日-2019年7月22日 (90歲) | 1998年3月16日 | 2003年3月15日 | |
8 (第十、十一屆) |
吳邦國 |
1941年7月22日-2024年10月8日 (83歲) | 2003年3月15日 | 2013年3月14日 | |
9 (第十二屆) |
張德江 |
1946年11月4日 | 2013年3月14日 | 2018年3月17日 | |
10 (第十三屆) |
栗戰書 |
1950年8月30日 | 2018年3月17日 | 2023年3月10日 | |
11 (第十四屆) |
趙樂際 |
1957年3月8日 | 2023年3月10日 | 現任 |
時間線
編輯在世前委員長
編輯截至2024年12月,在世的前委員長有2位,分別是:
姓名 | 任期 | 出生日期與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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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江 | 2013年-2018年 | 1946年11月4日 |
栗戰書 | 2018年-2023年 | 1950年8月30日 |
最近去世的一位前委員長是吳邦國,於2024年10月8日去世,享年83歲。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1.3 全国人大为何设“委员长”而不是“议长”. 澎湃新聞. 2017-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 ^ 2.0 2.1 2.2 徐高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稱謂的確立及其職能演變,黨史博覽2014(9)
- ^ 3.0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6).
-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5).
- ^ 6.0 6.1 6.2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7).
- ^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年). 人民網. 2004-08-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8).
- ^ 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朱德年近90岁仍代行元首承担繁重国务. 網易. 2016-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
- ^ 10.0 10.1 10.2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