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以下農村文化大革命的規定
《關於縣以下農村文化大革命的規定》,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1966年9月14日發出的文件。規定共有5條[1]。周恩來等人試圖對農村的動亂加以限制。但在12月15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又將文化大革命動亂推廣到農村[2]。
概述
編輯- 縣以下各級的文化大革命,仍按原「四清」的部署結合進行,依靠本單位的革命群眾和廣大幹部把革命搞好。北京和外地的學生、紅衛兵,均不到縣以下各級機關和社、隊去串連,不參加縣以下各級的辯論。縣以下各級幹部和公社社員,也不要外出串聯。
- 秋收大忙時,應集中力量搞好秋收秋種和秋購,「四清」運動可以暫時停下來。
- 農村破「四舊」、立「四新」運動,應在農閒時專門安排一段時間把它搞好。
- 縣以下各級幹部,應在本地革命群眾和本單位幹部的幫助下,揭發錯誤,批評錯誤,改正錯誤。對問題特別嚴重的由上級黨委作出決定,調動或撤銷其工作。由上級任命的幹部,均不應採取群眾直接「罷官」的作法。
- 縣以下各級領導,有些已陷入癱瘓的,應迅速調整幹部,恢復和加強其領導力量,把縣的各項工作全面抓起來。本《規定》的發布對穩定農村形勢,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起了積極作用[5]。
參考
編輯- ^ 張晉藩等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 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92.11: 595. ISBN 7-207-02281-6.
- ^ 施從美著. 文件政治与乡村治理 Documentary politics and rural governance. 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4.04: 175. ISBN 978-7-218-08761-0.
- ^ 北京經濟學院,農業經濟系資料室編. 农村政策文件选编 2 1958-1977. 北京經濟學院,農業經濟系資料室編. : 287–288.
- ^ 本書編委會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第3卷 1960-1966. 北京:團結出版社. 1996.04: 3724. ISBN 7-80061-610-X.
- ^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25 上 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 黨史出版社. 1988.10: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