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是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禮儀器物及圖書文獻等[1]:12。或可供鑑賞、研究、發展、宣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分為一般古物、重要古物與國寶[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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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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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會承.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 遠流. 2011-04-01. ISBN 978-957-32-6765-2. 
  2. ^ 〈文化資產保存法〉(2002年版),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