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權(英語:Merchandising Right;亦稱商業化權形象權公開權),是指將具有知名度、影響力和商業價值的真實人物、虛構角色、作品名稱等特徵性標誌,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繫使用,利用其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使得預期的消費者因為對該形象的熟悉和認同而購買該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它是一種基於智力勞動和創造性的民事權益,也是一種商業模式創新的產物。[1][2]商品化權不僅涉及知識產權商標權,還涉及人權等。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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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權」一詞來源於日本移植美國法「Merchandising Right」的翻譯,其本義為權利人或被許可人與商品相聯繫地使用角色的必要人格特徵,利用角色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使潛在的消費者產生購買願望。[3][1]

「商品化權」這個概念最早起源於美國法律中的「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它是從傳統的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中衍生出來的一種財產權。美國法院在1953年首次承認了名人對其形象享有商品化權,並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後來,其他國家也逐漸認可了商品化權,並通過立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方式進行保護。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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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權的內容包括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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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商品化权益的相关司法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bjzcfy.bjcourt.gov.cn. [2023-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19). 
  2. ^ Merchandising Rights Definition. Law Insider. [2023-03-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0) (英語). 
  3. ^ 劉銀良. 《角色促销:商品化权的另一种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