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國家政體是以商王為核心,商王朝國家最基本的形式是內外服制。所謂內外服制,實際是在早期歷史條件下,中央王朝對不同地域實行的不同的治理措施。商代內服的官制可分為內廷官和外廷官。內廷官負責商王的宮廷生活,外廷官即處理國家事務的官員。外廷官系統已經建立了一個由行政主官(稱尹、冢宰或卿士)、多尹集團、政務官、事務類職官、宗教文化類職官、武官組成的較為完備的組織體系,能夠有效地推行王朝的政策,在廣大地域進行行政管理。外服是商王安全保障的重要地區,一方面設立軍事性據點,設立眾多的侯、甸、男、衛等帶有相對獨立的武裝團體,另一方面對外圍的異族方國進行聯合,以實現連續地區的穩定。

內服 編輯

外廷官 編輯

外廷官即處理國家事務的官員,商人已經設置了僅次於王的主官,作為商王的助手。但商人的輔政主官的設置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經歷了一相制、雙相制和三公制三個階段。其中最著名的是伊尹。伊尹,姓伊名摯,尹是官名。伊摯曾「為有莘氏媵臣〈陪嫁的奴隸〉」,得到商湯的賞識,「湯舉任以國政」。商王朝建立了一個由多尹組成的決策團體。甲骨文中有「多君」與「多尹」。商代尹和多尹是多種職官的合稱,包括商王朝的各種政務、事務官員,也包括各大宗族的族長,甚至可能會包括到王朝服務的歸服方國人員或首領,成分十分複雜。一部分多尹和多君進入商王朝,還有眾多的尹官組成了負責處理多種具體王室政務和事務的集團。根據其具體地位和執掌可以分中央官、地方官和族官三類。「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軍事活動是古代國家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商代雖然沒有形成嚴格的官員職能劃分,但已經出現了側重軍事的職官。商代的軍事職官大致有師、亞、馬、多馬、馬小臣、射、戍、使等。商代存在着一個宗教文化團體,為商王朝的統治提供精神武器和知識支持,這個團體主要由宗教神職人員構成。神職人員構成社會的主要知識階層,是早期社會十分普遍的現象,商代亦是如此。雖然這個團體總體都屬於宗教神職人員,但由於國家機構的完善和實際執掌的具體化,這些神職人員的具體分工有所側重,我們可以將其區分為占卜職官、史官、樂舞之官等三類。其中占卜職官包括貞人、筮人、巫等;史官包括作冊、大史、小史、右史等;樂舞之官包括少師、大師、多萬等。

政務官 編輯

輔政主官 編輯

商湯時期,即以伊尹為最高輔政官。相的權力很大,「昔在中葉,有震且葉。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商湯可能有限制過大的相權的意思,又設左相,《左傳·定公元年》:「仲虺居薛,以為湯左相」,「伊尹為丞相,仲虺為左相」。最高輔政官由一人轉變為兩人。雖然雙相之間有一定的互相制約,但商代前期的相權依然非常強大。《史記·殷本紀》記載,商湯死後,繼承王位的外丙仲壬相繼死去。伊尹立湯的嫡長孫太甲為王。太甲即位後,違背商湯所立的法度,暴虐無道,於是伊尹把他放逐於〈今河南虞城東北〉,由伊尹代王施政。三年以後,太甲認識了自己的過錯並有所悔改,伊尹才把他迎接回來並「授之政」。伊尹的兒子伊陟,也身居高官,「帝太戊伊陟為相」。從文獻記載可以看出,商前期的商王受到相權極大的限制,甚至有相權威脅王權的傾向。這種情況對王權形成了威脅,於是商王對相權進行改革,出現了三公制。

武丁即位之後,王權依然未能完全集中,但武丁通過用人、祭祀、官制等方面的改革,加強了王權,其中改革中重要的一項即是三公的設置。武丁起初也實行雙相制,先是「三年不言,政事決於家宰」,又提拔甘盤, 「命卿士甘盤」。後在原有雙相制的基礎上,另舉傅說為太傅。商代的三公同為商王的最高輔佐,由其中一人兼任最高輔政官,「以三公攝冢宰」。從商末的情況看,王權在對相權的限制方面取得了勝利。商紂時期的三公不僅權力沒有確定,甚至連生命也難以保障。商代三公具體為何職,學術界並沒有定論,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同於周代三公,即太師、太傅和太保中。商代的確在武丁時期或其以前已經有保、師、傅的官名,但在武丁之前尚未聯合成為在一起的三公,武丁時期對這三個官職的地位和權力進行了調整,合在一起作為朝廷的主要政務官員,稱三公。

從商代的相或三公的擔任者的身份看,商代的行政主官並不都是商王的宗親,而大多是其他方國的人員,伊尹為有莘氏小臣,仲虺居薛,都屬於東夷部族,鬼侯、鄂侯、文王也都是歸服方國的首領。可見,行政主官名義上是國家的政務主管,但更多是商人籠絡其他部族的策略。商初的行政主官的確掌握一定權力,但其地位越來越低,到帝辛時期,三公其實已經只是一種象徵性的位置。

決策機構:朝臣多尹 編輯

商王朝建立了一個由多尹組成的決策團體。甲骨文中有「多君」與「多尹」。商代尹和多尹是多種職官的合稱,包括商王朝的各種政務、事務官員,也包括各大宗族的族長,甚至可能會包括到王朝服務的歸服方國人員或首領,成分十分複雜。商王從多尹中選取可任驅遣者,組成自己的決策機構,成為隨時諮詢的「朝臣」。「多尹」作為商王協商政務的朝臣出現,說明商王身邊有一個從各種政務官員和各大族長甚至外服方國首領中選出的人員組成的集團,侍奉在商王左右、為商王出謀策,他們也可以稱為「多尹」或「多君」,成為輔助商王的決策機構。這個集團的人員不是十分固定和穩定的,人員具有流動性。但是很可能已經設立了常設性的領導多尹的職官,如:右尹與右保連言,保即是官名,是三公之一的太保,所以右尹應該也是一種職位較高的官職,可能即是多尹集團的領導者。商代還有卿士之稱,在文獻中多見。前期的卿士多指具體的重臣,而到後期則是臣屬的代稱。甲骨文中有「卿事」。

王朝政務官員:多尹集團 編輯

一部分多尹和多君進入商王朝,還有眾多的尹官組成了負責處理多種具體王室政務和事務的集團。根據其具體地位和執掌可以分中央官、地方官和族官三類。但甲骨文中所見的尹,主要是指中央官,是商王從各種職官中選拔執行王命者。從其執行的事務皆受命自商王,以及「多尹」、「三尹」、「七尹」等稱呼看,他們應當是一個有聯繫的團體。尹與多尹可以建築王寢、開墾田土、管理農業、致送冊命和接受其他各種王朝的命令,職能十分複雜,這說明多尹並不是一種固定的職官稱呼,而是一個集體稱呼,王貴民先生認為:「『尹』是治理之意,也是最古的純粹的官名之一,但它本身並無職位高低之別」。除上引甲骨文中的尹外,西周文獻和金文中有大量稱尹的官員,如「明公尹」、「公尹」、「尹太保」、「皇天尹太保」、「皇尹」、「作冊尹」、「命尹」、「內史尹」、「尹氏」等,尹顯然是一種對官員的通稱。即商代以尹作為官員的通稱,在王朝中服務的尹與多尹當是從各種官員中選拔出來的人員組成的。除多合稱的多尹外,甲骨文中還有具體的尹的稱呼,有「右尹」。

王朝聯絡官:史 編輯

商王朝為了與各地方政權聯繫,經常向各地派遣使者。為了聯繫方便和加強監控,有時商王朝會為某諸侯設置一名專門使者,負責王朝與諸侯之間的溝通。甲骨文中稱「立史」。專門使者的出現,使得使者不再是來往於路途的無固定駐地與隨員的職官,其職責也不再局限於信息的傳遞,而是帶有視察、監督、協助地方事務等多重職能,具有了政務和軍事職官的性質。甲骨文中有許多「史」參加戰爭的記載。

地方政務官員 編輯

商代王畿內的地方邑落和地區有幾種不同的情況,可以分為商王統治下的各族聚居普通邑落與地區,商王建立的田莊、 牧場、手工業生產單位等據點以及各王室宗親、臣下的領邑等幾種。其管理也有所不同,王室宗親、臣下領邑由其首領管理,對商王負有進貢、服役等義務,其下的行政官員更具有家族性質;由商王建立的各生產單位則直屬商王,其居民大多屬於人身受到限制的生產者,其管理由王朝的事務官員負責。所以,真正可以劃入王朝地方政務官員者,只有商王統治下各族聚居的普通邑落和地區的官員。商代的地方政務依靠宗族來實施,各族族長也自然成為基層的執行者,成為王朝的低級官吏。甲骨文中有「多生」,多生即多姓,即許多族的族長。各族族長實際是商王朝的基層官吏,參加王朝事務的處理和執行。商代的居民聚族而居,但在人地關係緊張、人口密度大的地區,如城市等地,更適合按地區劃分管理。商人在城市和其他人口密集區劃區為「里」,設置「里君」進行管理。

事務性職官 編輯

事務性職官主要指掌管經濟生產的官員。商王朝注重經濟資源的掌握,王朝建立了大量的田莊、牧場和手工業作坊,從事多種生產活動,商王朝也派官吏對這些產業進行管理。

農官 編輯

農業是商代最重要的生產部門,商王朝管理農業的事務官有小藉臣、小刈臣、田睃等。

牧官 編輯

商代畜牧業發達,祭祀中大量使用牲畜作為犧牲,最多一次即獻祭千牛。商代牧場的設置範圍很廣,商王朝設有管理畜牧業的職官,主要有芻正、牛臣、牛正、羊司、豕司、彘司、司犬、牧、牧正等。對牧場較常規的管理和視察,有必要設置一個專門總管各牧場的官職,牧正是總管畜牧的官員。

工官 編輯

商代的手工業十分發達,涉及建築、制陶瓷、紡織、木作、冶鑄、制玉、 制骨、釀造等各個行業。商王朝實行「工商食官」的制度,所以有相當一部分手工業直接掌握在商王手中,由王朝委派官員管理,商王朝設有專門管理建築工程和手工業生產的職官,稱「司工」。 從考古資料看,商人已經建立帶有城牆的巨大城市,建有規模宏大的宮殿宗廟。這些大規模的建築,沒有相當的管理和組織能力是無法建成的。商代甲骨文中有大量關於建築方面的占卜,有時派尹等官員進行管理。卜辭中頻繁出現建築邑落、宗廟、城防、宮室等工程,說明工程建設是商王朝的經常性的事務。《考工記》鄭註:「司空, 掌營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廟,造宮室車服器械」,即司空是建築和手工製造業總的管理者。甲骨文中有「司工」。司工是建築業和手工業的總管,其下設有各個行業的分管官員,這些分管官員又可以稱多工或百工。

山川林虞官 編輯

商代對山川林澤進行管理的官員包括小丘臣、犬官和司魚等。

倉儲官 編輯

上述事務性職官皆是生產性職官,物品產出後需要儲存,手工業產品需要交換,商王朝實行「工商食官」政策,所以在儲藏和交換過程中,政府起重要作用,設立了負責管理的職官。在農業地區,主要產品是糧食,儲藏於各倉廩,這些倉廩主要由當地部族負責,王朝不設立專門的官員管理,但經常派人視察。

其他事務性職官 編輯

除可以明確界定為某方面的事務官員外,商代還有一些負責管理車馬的御正、車小臣,負責管理人力的小眾人臣、小多馬羌臣及負責族事務的宗工、五正等。

武官 編輯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軍事活動是古代國家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商代雖然沒有形成嚴格的官員職能劃分,但已經出現了側重軍事的職官。商代的軍事職官大致有師、亞、馬、多馬、馬小臣、射、戍、使等。

師長 編輯

商王朝已經建立起常備軍,師是商代軍隊的最大單位。一個商代師為萬人編制,其首領稱「師長」。

編輯

甲骨文中有亞一職,經常參加軍事活動,亞還擔任軍事方面的教官。亞除作為一種特定的職官外,很可能還是某類官員的通稱。《尚書·牧誓》中御事是司徒、司馬、司空的總稱,亞旅是師氏、千夫長、百夫長的總稱,所以亞很可能是對於某類職官的泛稱。

馬與多馬 編輯

商代已經出現騎兵部隊,稱 『馬」。

編輯

商代軍隊中有專門的射手組成的射兵。

編輯

戍原來是各地戍守部隊的首領,後來隨着商王朝領域的擴大,原來戍守的邊境變成了後方,戍守部隊也從邊防力量向正規軍事力量轉化,戍也成為一種官職。戍還可以擔任使者的護衛任務。

宗教文化職官 編輯

商人已經建立了地域廣大的國家,並實行着有效的統治。這種統治不是簡單的武力或人力所能達到的,必須相伴有高度發達的統治技巧和思想文化。商代存在着一個宗教文化團體,為商王朝的統治提供精神武器和知識支持,這個團體主要由宗教神職人員構成。神職人員構成社會的主要知識階層,是早期社會十分普遍的現象,商代亦是如此。雖然這個團體總體都屬於宗教神職人員,但由於國家機構的完善和實際執掌的具體化,這些神職人員的具體分工有所側重,我們可以將其區分為占卜職官、史官、樂舞之官等三類。其中占卜職官包括貞人、筮人、巫等;史官包括作冊、大史、小史、右史等;樂舞之官包括少師、大師、多萬等。

占卜職官 編輯

商代的占卜職官主要分三種,一是執掌龜卜的貞人,或稱卜人;二是執掌筮占的筮人;三是利用其他手段或現象進行預測的巫人。他們不僅掌握精神領域的力量,同時也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成員,在商代國家中占有重要地位。

  • 貞人(卜人)

在甲骨刻辭中存在大量貞人:賓、爭、亘、殼、出等都是在龜卜中負責占卜事務的官員,被稱作貞人或卜人。貞人是與神靈溝通的重要角色,這在神權政治的商代是非常顯要的職位。商王朝匯集許多貞人在王朝服務,武丁一代的貞人多達70多人,甲骨文中的「多卜」(《合集》24144)可能即是指多個貞人而言。 商代已建立了較穩定的占卜制度和相應機構,據宋鎮豪先生研究,商人已經形成元卜、左卜、右卜三大卜官的建制,一般情況下一卜用三骨已成常制。

  • 筮人

商代已經出現筮法。在殷墟甲骨刻辭中和出土器物上,有由數字組成的文字。這種筮卦由六個數字組成,說明已經出現由六爻組成的重卦,並且有了固定的名稱,商代的筮法已經是一種成熟的占卜方式。《尚書·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把筮占與龜卜同列為神靈意志的體現,可見筮法已經是商人政治決策中的重要參考項。 作為一種在國家政治中發揮作用的成熟的占卜方式,必然有相應的專業人員,王朝會設立相應的職官。《世本》稱:「巫咸作筮」,而商朝太戊時期重臣名為巫成。甲骨文中有交成,有學者認為「『爻戍』一詞是商代筮官的專稱」。我們把這些以筮法為王朝服務的人員稱為筮人。

商代的神職人員中,除去貞人和筮人外,還有巫人,《尚書·君奭》:「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於皇天。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在太戍,時則有若伊陟、臣扈,格於上帝;巫咸義王家。在祖乙,時則有若巫賢。在武丁,時則有若甘盤」,《史記·殷本紀》也有記載:「伊陟贊言於共咸,巫咸治王家有成,作《咸艾》,作《太戊》....帝祖乙立,殷復興。巫賢任職」,巫咸、巫賢皆被作為商朝的重臣,可見巫在商朝曾是重要的官員。

史官 編輯

史官曆來是中國最重要的職官之一,商代已經有史官。《尚書·多士》云:「告爾多士,予惟時其遷居西爾,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寧,時惟天命。無違,朕不敢有後,無我怨。惟爾知,惟殷先人有冊有典,殷革夏命。今爾又日: 『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這是武王勸誡商人西遷往洛邑,以天命為理由,讓商人不要怨恨;同時又說:「你們也知道, 你們商人的祖先有圖書經典,記載了殷革夏命,到現在你們也還說:『選拔夏朝遺留下的良臣到王庭,在各機構中服務。」周武王用商人代夏的例子,說明周人代商的合理性。在這裡,武王提到了商人的冊與典記載了「殷革夏命」和商初任用夏遺臣的史實,這說明商人很早就已經有了記錄製度和相應的記錄官員。商代的史官主要有作冊、大史、小史、內史、右史等。

  • 作冊

商代的主要史官稱作冊。甲骨文中「作冊」很少見,但商代青銅器中,有關作冊的記載很多,有《作冊般鼎》。作冊少見於甲骨文,但金文中卻多見,這可能是因為作冊平時的執掌比較固定,其事務不需要占卜的緣故。作冊為一比較重要的職位,能夠經常得到商王的賞賜。作冊、寢經常跟隨於王左右,可以奉王命執行諸如賞賜類的事情,這與史官負責記錄王的言行,需要經常侍於商王身邊相符合。 從「王宜人方,無放,咸,王賞作冊般貝,用作父己陣」來看,作冊可能也隨軍行動,或者擔任為軍事行動祈祝的活動,所以在軍事勝利後得到賞賜。

  • 大史

甲骨文中有大史之職:「當時大史與作冊同為史官,但大史的地位似已遜於作冊,不過仍在王朝祭祀、占卜和記時日中起重要作用」。大史的治所稱大史寮。

  • 小史

甲骨文中有小史:大史與小史對貞,小史當是與大史相類的職官。

  • 內史

《呂氏春秋·先識覽》:「殷內史向摯,見紂之愈亂迷惑也,於是載其圖法,出亡之周」。內史當是商代的史官之一。

  • 右史

甲骨文中有右史:由於資料較少,執掌不明。可能與大史、小史等屬於同一類職官。

樂舞之官 編輯

《禮記·郊特牲》云:「殷人尚聲,臭味未成,滌盪其聲,樂三闋,然後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商代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禮樂制度,王朝擁有樂師和大量樂器,非常重視音樂在生活、事禮和祭祀中的作用中。甲骨文有關於樂舞的記載,樂舞是商人在生活、政務和祭祀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商人設立了樂舞方面的.職官,《史記·殷本紀》索隱引鄭玄註:「商家典樂之官,知禮容,所以禮署稱容台」,鄭玄所說的典樂之官與禮署容台的具體情況,已不清楚,但從文獻和甲骨文可知,商代的樂舞之官主要有大師、少師、萬、多萬等。

  • 大師與少師

商代的樂官稱師,《史記·殷本紀》:「於是使師涓作新淫聲,北里之舞,靡靡之樂」,師涓應當是紂的樂舞長官之一。商紂末年,由於政治混亂,引起大批貴族外逃,其樂師人員也出逃,《史記·殷本紀》:「殷之大師、少師乃持其祭、樂器奔周」,《史記·周本紀》:「大 師庇、少師彊抱其樂器而奔周」,《論語.微子篇》:「大師摯適齊,亞飯干適楚,三飯繚適蔡,四飯缺適秦,鼓方叔入於河,播鞀武人於漢,少師陽、擊磬襄人於海」,皮錫瑞《今文尚書考證》謂:「是則大師、少師為殷之樂官。」 從《論語·微子篇》的記載看,商代的樂官樂師是一個大的團體,包括大師、亞飯、三飯、四飯、鼓者、播鞀者、少師、擊磬者等多種樂師,大師、少師是這個團體的首領,《漢書·禮樂志》:「故《書》序:『殷紂斷棄先祖之樂,乃作淫聲,用變亂正聲,以說婦人。』樂官師瞽抱其器而奔散,或適諸侯,或人河海」,即將樂官與師瞽分而言之。

  • 萬與多萬

甲骨文中最主要的樂舞從事者稱萬,應該是樂舞者的官長之一。萬、多萬還可成為貴族子弟的樂舞教師。 另外,甲骨文中還有舞臣,甲骨文有「呼取舞臣廿」《屯南》586十781),這裡舞臣被取,當是一種身份低下的人,可能是專門的舞蹈奴隸。

綜上所述,商代已經有一個由大師、亞飯、三飯、四飯、鼓者、播鞀者、少師、擊磬者等樂師,及萬、舞臣等舞者組成的樂舞集團,其首領分別為大師、少師和萬、多萬。

內廷官 編輯

商王王宮內有大量女子和小臣,構成服事商王的主體。古代社會國與家相表里,負責商王生活的人員,也被視做國家的職官,這些主要負責商王生活的官員稱內廷官。內廷官包括后、婦、宰、多食、鬯小臣、鹵小臣、寢、小疾臣等。除了後宮的眾多婦女外,內廷官主要可分為兩類。這些官員主要處理商王的私人事務,包括其私人領地、以及王官內部的管理等。

后與婦 編輯

商王擁有眾多妃嬪,充斥後宮,如《帝王世紀》記商末紂王「多發美女以充傾宮之室,婦女衣綾紈者三百餘人」,甲骨文中也有大量關於婦的記載。如此多的婦某以及「多婦」的出現說明,商代王室存在着一多婦集團。這些婦中有相當一部分應是商王的配偶,也有一些是在宮執事的女官。除這些有身份的諸婦外,還有許多充當侍者的人。這些後宮的眾多婦女,有其自身的管理者。商王的正妻是當然的後宮之長。

編輯

甲骨刻辭中也有關於宰的記載:宰當在王的內廷活動,宰很可能是掌管王飲食的官,見前文「政務官」節,此不贅述。


外服 編輯

外服官系統指商王朝在王畿以外的官吏。《尚書·酒誥》:「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汝劼毖殷獻臣、侯、甸、男、衛」,《大盂鼎》:「惟殷邊侯甸」,即由侯、甸、男、衛、伯組成外服系統,在甲骨文中這一系統包括侯、伯、男、田、任等外服稱呼。

按傳統的觀念,「外服職官是指臣屬於商朝的諸侯」,但綜合考察文獻與甲骨文,具體人員的身份是變動的,即使商王的親屬,也可以被派駐到畿外主持一地的事務,即使歸服方國的首領,也可以在王朝擔任要職,其官職或變易或兼攝,單純以官職論內服外服很容易引起混亂,所以我們認為內外服應以王畿的劃分而論更合適,凡是王畿內的職官,即是內服,王畿外的職官,即是外服。

外服官稱謂系統 編輯

這些諸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王朝封國,是由王朝分封建立的諸侯國,是商族向外的拓展;另一類為歸服方國,是邊區歸服中央王朝的諸侯國,是外族向中央王朝的臣服。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外服個體具有不同的特點。首先,出現的原因不同,封國是商人向外拓展過程中由商族人建立的政體,其人員和文化都以商人為主體;方國則是當地原來獨立的政體,在商王朝的軍事威懾下向中央歸順,其人員和文化都具有強烈的地方性色彩。其次,所起的功效不同,封國起着威懾周圍方國、藩屏商畿的作用,同時也是商人進一步拓展的前哨,處於國家系統的中間環節;而方國只是商王朝軍事控制下的歸服者,是商王朝收取貢納,脅迫供應的團體,處於商王朝國家系統的末端,雖然有的方國處在商人經略的主要方向上,可以上升到中間環節,但總體依然是商勢力的最外圍。再次,與中央王朝的關係不同,封國對中央王朝有依附性,具有強烈的認同感;方國則是懾於商王朝的威力而歸順的獨立政體,一方面要避免商王朝的軍事進攻,在商王朝的強大力量面前維持自己的存在,同時又希望藉助商王朝的力量對抗更外圍的方國,具有一定向心力;另一方面又具有保持獨立的要求,具有分裂性。兩者應該予以區別研究。

兩者的界限並不是長期不變的,當一個地區臣服商王朝時間久了之後,即可能與商文化融合,成為商王畿內服的一部分,而當商人勢力衰退時,原先由中央分封的封國也可能趁勢獨立,轉而成為王朝的分裂力量。這一切以商王朝的軍事實力和文化影響為後盾,隨其消長而有所變化。

商代外服官系統有侯、伯、子、男、田等爵稱。在甲骨文中這一系統包括侯、伯、子、男、田、任等六種,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六種之外,還包括亞和婦,共八種。但我們認為,商代外服職官曾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婦、子、亞、侯、伯、男、田、衛、戍、牧等都曾在外服服役過,但並非都是專門的外服職官,後來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制度的完善,出現了專門的外服職官,其中以有侯、甸、男(任)、衛四種最為重要。婦、亞、子等實際是一種內服職官,因其地位很高而取得了外服的領地,作為外服的只是擁有這個稱號的人, 而不是這種稱號發展為一種外服職官。

甲骨文中侯名多見,據楊升南先生統計稱「侯某」者有18位,稱「某侯」者31位。關於候的記載也大量存在。

商代外服中確定有獨立意義的諸侯的只有伯一種,侯有獨立性但不是十分明顯,男、田、任的附屬性更強,子、亞、婦都不是專門的外服爵稱。侯、甸(田)、男、衛本來應該是由王委派的在外服執行任務的團體,《逸周書·職方》孔註:「侯,為王斥候也。服言服王事也。甸,田也,治田入谷也。男,任也,任王事。衛,為王捍衛也。」徐中舒、唐嘉弘先生認為,侯,即「為王斥候」,『 「甸」即「田」,是負責田獵和進獻獵物的官職,也兼營農業,「男」即任,從事繁重的徭役和農業生產任務,「衛」則是護衛商王的禁衛軍。其諸侯的地位並不是自始即有的,只是有些團體由於地理位置、形勢需要等因素,難以完全依靠中央王朝的力量,必須具有獨立的生存能力,才轉化為具有諸侯特徵的組織。其中尤以侯最為明顯,「侯,為王斥候也」,侯是負責觀察敵情的前哨,在當時交通條件下,中央無法為其提供及時的軍事支援,其必然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圖存。力圖在經濟和軍事上能獨立生存,而駐守各地的力量是以族為單位,既有經濟職能又有軍事職能,族長同時就任長官,所以很容易發展成具有獨立特徵的組織,轉化為諸侯。但侯依然是中央的支屬,只是中央的邊緣部分而已。

侯在古文中意為矢所射的目標,與甲骨文中的至有相同的含義,表示力量所能達到的最邊限,雖然邊遠,但依然在力量所及的範圍之內。離邊緣稍遠的甸、男、衛更是如此。所以侯、甸、男、衛本來是商王朝外服的以族為單位安置的一些團體,由於地理與形勢的關係,獲得了相對的獨立性,轉化為諸侯。裘錫圭先生謂:「根據甲骨卜辭和古書的訓詁,大體上可以肯定『侯、甸、男、衛』這幾種諸侯名稱,都是由職官名稱演變而成....中央王朝應該是承認了這種由職官發展而成的諸侯以後,才用『侯、甸、男、衛』等稱號來封建諸侯,並把這些稱號授予某些臣服方國的君主的」,但他們對於中央王朝的關係依然是密切的,沒有強烈的獨立性,「它們並非封國的諸侯,而是隸屬於商王朝並為之服務的一般行政實體,它們分轄一方,實際是主管一方行政」。其中侯處於邊緣地區,獨立性較強,是完整意義上的諸侯,而甸、男、衛的獨立性相對較差,所以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衛應該屬於內服,「這些衛,大都是王室直屬的特種武裝或親族、百姓(即同姓或異姓貴族)的家族武裝,他們奉王命救衛或戍守一地,「為王捍衛」,是執行內服的職責,應當屬內服」。子、婦本身就是商族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頭銜,因為其特殊的身份,獲得封地,其對中央的依附性更強,而且許多子、婦的封地並非在王畿之外,而是畿內的采邑,並非真正的外服諸侯。只有伯是原各方國首領,歸服後被劃入外服。所以伯和侯、甸、男、衛雖然同屬外服,但存在着性質的差別,伯是商王朝之外的方國勢力,而侯、甸、男、衛屬於商王朝在外建立的武裝團體。

外服制度與諸侯治理其實是國家實力達到一定程度,軍事力量可以控制某一地區但又不能保證直接控制可以在這一地區長期穩定存在的情勢下,被迫採取的統治方式。中央承認方國的獨立性,保持對這一地區的控制,方國則接受中央的領導,以避免中央的軍事打擊。柳宗元《封建論》中所謂:「蓋以諸侯歸殷者三千, 資以黜夏,湯不得而廢。歸周者八百焉,資以勝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為安,仍之以為俗,湯武之所不得已焉。」所以王權並不滿足於間接的統治,而極力直接進入這一地區,試圖取得更大地域內的直接管理權。通過甲骨文研究可知,商王通過置奠、建立王室田莊、牧場等以經濟為主的據點以及戍等軍事為主的據點的方式,在外服區域建立了大量隸屬於商王的政治單位,形成了商王權力在這一地區的延伸。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商代的外服官吏構成十分複雜,並不是單純的臣屬於商的諸侯。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商王直接控制的農莊、牧場、鎮、城等據點內的官吏,二類是侯、甸、男、衛和商王朝在外服分封的親信侯國,三類是歸服方國。三者混雜在一起,呈現出犬牙交錯的形勢。 在王畿的外圍,商王朝軍隊能夠有效控制的地區是商王朝實際控制區,這一範圍內主要由商王建立的據點和分封諸侯進行統治,而在實際控制區以外,則是諸侯國和方國混雜,以達到利用方國牽制方國,維護王朝的作用。另外,商王還在外服地區設立許多由中央王朝直接控制的田莊、牧場、戍等同時具有經濟性質和武裝性質的據點,以加強對這一地區的控制。 可以看出,侯、甸、男、衛實際是商王朝派出的任務側重不同的據點的長官,而非具有獨立性的侯國之長,其間也沒有層階的高低和統屬關係,這些官職與後來的爵階制度無關,可能只是後世沿用了其名稱而已。「侯甸男衛諸稱本指對王負有不同服事義務的諸侯,所以雖同是諸侯之稱,周代的公侯伯子男諸稱,乃是等級制下的爵稱,殷代侯甸男衛諸稱則主要類於服事的『職』稱。二者間的這種區別很重要,應與商代無爵制有關」,「爵制乃周人新創,原為商所無」,這是正確的。

另外,也可以看出,外服只是一個地理概念,與職官無涉。凡是在王畿外駐紮任王事者,皆可稱外服,即使王派出的官吏亦然,並非一定是封國或方國才劃為外服。所以以往學者一提及外服即認為外服官皆以諸侯論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由於外服諸侯具有獨立傾向,所以即使由商王朝建立的侯、甸、男、衛系統中,也會出現脫離王朝,謀求獨立的現象,這時商王也「移六師加之」,發生戰爭,雙方有征伐之事,但並不屬於不同的部族。有學者認為與商王朝發生過戰爭的諸侯都是歸服方國,是不正確的。王朝分封建立的方國在商王朝力量衰弱時也會產生離心力或者拒絕承擔對中央的義務,王即加以討伐,在古代是常見的現象。因此,戰爭不是區分封國與方國兩者的標準。 但並非所有稱侯、甸、男、衛者皆商人王朝所建立,有時歸服方國也可以稱侯或男等。這種情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歸服方國完全被商王朝所征服,稱侯以示其獨立性降低,如商末出現的鬼侯,也可能就是「高宗征鬼方,三年克之」的鬼方首領;二是方國在歸服後,商王朝可能會有所撫柔,有時為了表示親近以商王朝的職官系統稱呼之,如而伯又稱而任,又伯又稱又侯。這可能是隨着其與中央王朝關係的親疏而變動的,但也可能是而方中另外的成員被王朝任命到別的地方任職。商人授官尤其是對歸服方國的授官,不像周人那樣基本按血緣遠近確定,而是根據對王朝的需要和當事人的貢獻確定,顯出強烈的以事論職的色彩。

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商代建立了內外服制度,外服是商王安全保障的重要地區,一方面設立軍事性據點,設立眾多的侯、甸、男、衛等帶有相對獨立的武裝團體,另一方面對外圍的異族方國進行聯合,以實現連續地區的穩定。當中央王朝勢力強大時,對異族方國的控制較為牢固,邊疆穩定,國家的勢力延伸到方國地區,當中央王朝勢力衰落時,方國脫離中央,國家的勢力退守到侯、甸、男、衛所控制的外服區,《左傳》昭公十年所言「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諸侯」,是對這一狀況較為貼切的描述。

外服職官的設置與發展 編輯

由於商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建立外服職官系統的王朝,所以其外服職官經歷了一個由初始向成熟發展的過程,到了商代末年,商王朝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外服職官系統,出現了一定的外服集團與統領,但尚未形成嚴格的爵級制度。 商代的外服職官是指在王畿以外的職官,這類職官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由王朝委派的人員建立的據點,由於其所處的地點離王都較遠,不能直接在王朝軍事力量的護衛之下,因此需要具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事功能,以應對緊急情況,而以族為單位和族長任官的情況又促進了其獨立性的加強,使之成為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據點;另一類是歸服方國,這些方國或被征服、或投靠商王朝尋求保護、或迫於商王朝的壓力而內附,由於歸服原因、歸服時間等情況的不同,與商王朝的關係呈現出親疏不一,形成層次的差別。

商代外服職官有一個從複雜到規範的逐漸完善的過程。導致商代外服職官呈現複雜性的主要原因是商人的外服職官是在王朝建立和鞏固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而不是按照某種制度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起來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外服職官建設是商人開創的新例。商朝之前的夏朝是以和平方式成為中央王朝的,雖有內外服制,但其外服的組成十分單純,基本是以和平方式聯合於夏王朝周圍的部族和方國,不存在性質複雜的地方勢力,也不存在王朝與地方複雜的立體權力關係。商人則是通過武力建國,需要面臨如何統治和鞏固新征服地區的新問題,所以最初的外服職官,只是臨事而設,而沒有舊制度引為參考,這種臨事而設的職官,必然帶有不規範性和不成熟性。二是商人的疆土不是一次性獲得的,而是不斷開拓而來的。商王朝最初的領土很小,「湯以七十里」,後來滅夏,占有了夏人故地,也僅限於豫西地區,商人疆域大約為從洛陽到濮陽的古黃河兩岸。商人的領土是在建國以後向各個方向開拓而獲得的,這種領土的變動,使得畿內和畿外、內服和外服也處於不斷的變動之中,難以形成嚴格的內、外服區分,也難以建立區分嚴格的內、外服職官。商王朝的許多職官原本不是專為外服而設,而是商王朝加強統治的通用職官,如田、牧、犬等,這些職官畿內、畿外都有設置,所以內、外服職官的區分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但到商代後期,隨着商王朝領土的相對穩定和統治日益鞏固以及制度建設的完善,商王朝的職官設置也日益規範。畿內地區隨着王權的加強,許多地方轉化為由商王直接控制,有獨立性的職官融入了內服官系統而消失。畿外職官也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生產或防衛據點發展而來的諸侯,其官職也轉化為專門的外服之官。同時,外服職官也逐漸規範化,原來名目眾多的畿外的職官發生了融合,逐漸形成了較完善的外服職官系統。周人的分封制則是在商人外服制的基礎上發展出的較成熟的職官制度。同時周人滅商後,基本繼承了商人的疆域。周人既有前代制度為基礎,又有一次性大規模分封的物質條件,所以周人在建國之初即建立起了完善的外服系統。可以說,周人外服的成熟性是建立在商人經驗的基礎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