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政體文件
《回教政體文件》(英語:Dokumen Negara Islam or the Islamic State Document),又稱回教國大藍圖,是由馬來西亞反對黨回教黨於2003年11月12日所提出的回教政體,以回應執政黨巫統的回教政體主張,並完整地鞏固了該黨整體對回教政體的論述。《回教政體文件》的出爐不單代表了回教黨對更回教政體有了最終的共識,更象徵了該黨之後的命運,已與無可轉圜的回教政體論述方案,以及回教刑法的實踐緊密地維繫在一塊,成為其意識形態不可或缺的表徵[1]。
回教黨推出《回教政體文件》很大程度上也是因在以馬哈迪·莫哈末為首的巫統黨要不斷挑釁其不能代表真正回教以及不敢推出回教政體具體內容的情況下才推出[2]。
內容
編輯根據《回教政體文件》的內容,回教黨主張回教政體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其一是基於阿拉提供了人類個體、社會和國家系統的指示和教誨,回教政治領導就成為促進人類生活進步的重要機制。其二是為了落實黨自1983年修改後的黨章第5條之1和2:「為這個國家追求塑造實施回教生活價值且實行阿拉的和平律法的社會和政權而鬥爭,以及捍衛回教的聖潔和國家的獨立主權。」[3]及第7條:「回教黨法律之最高權威來源是天經(Kitabullah)、聖訓(Sunnah Rasul)、烏拉瑪的公議(jmak Ulamak)與明確和清楚的類比(Qias),依據這個至高的律法,回教堂的年度代表大會(muktamar tahunan)所持有」[4]的具體內容。 其三是認為先知穆罕默德在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麥地那社會,成功地成立了歷史上的第一個回教政體,證明了回教政體能在多元文化社會中存在,並應繼續永久地 存在下去直至世界末日,而麥地那憲章是為多元族群社會而設的憲章[5]。其四是主張回教政體是以神律為立法最高基礎,因此回教法不可能是不公正的來源,故而一個真正的回教政體是所有熱愛和平和公義的人們所嚮往的理想國(ideal state);為了實踐穆斯林每天做禮拜所宣讀的誓言[註 1][6],推動建立一個真正的回教政體是必要的。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潘永強、魏月萍《走近回教政治》20頁
- ^ 潘永強、魏月萍《走近回教政治》19頁
- ^ 2002. Perlembagaan Parti Islam se-Malaysia(PAS)--Pindaan 2001. Kuala Lumpur: Pejabat Agung PAS, p. 2.
- ^ 2002. Perlembagaan Parti Islam se-Malaysia(PAS)--Pindaan 2001. Kuala Lumpur: Pejabat Agung PAS, p. 4.
- ^ 2003. The Islamic State Document. Kuala Lumpur: The Islamic Party of Malaysia, p. 17.
- ^ 2003. The Islamic State Document. Kuala Lumpur: The Islamic Party of Malaysia, p.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