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郵件法案

垃圾郵件法案Slamming BillAnti-slamming Amendments Act(反垃圾郵件修正法),S. 1618)是由美國參議院於1998年提出的一項法案。該法案從來沒有通過。垃圾郵件發送者經常提到這個法案以便讓人產生其垃圾郵件是合法的錯覺。

法案

編輯

該法案原用來處理垃圾電話(telephone slamming)。它的一些版本中有一個有爭議的部分,是要求垃圾郵件發送者註明,包括他們的姓名,電子和實際地址,在郵件的開頭的電話號碼,還包括一份「聲明」:「收件人可免費回復該郵件在主題行寫上「刪除(remove)」字樣,以不再收到此類郵件。

一項法案必須由參議院和眾議院都通過才能成為法律。該法案的一個版本在參議院通過,但在眾議院未通過。另一個版本是在這個有爭議的部分因民眾抗議而放棄的情況下在眾議院通過,但參議院沒有通過[1]

因此,該法案不是一個法律。

為什麼垃圾郵件發送者的主張是不正確的

編輯
  • 該法案不是法律,因為它從來沒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
  • 大多數垃圾郵件發送者違反該法案,因為他們沒有提供他們的電子郵件地址,真實姓名,地址和在郵件的開頭的電話號碼。[2]
  • 有些垃圾郵件發送者提到第301節的第(a)(2)(C)段。[2]這是指由眾議院提出的版本。但是在這個版本,第301節的整個第(a)(2)段已因民眾抗議而被撤銷。
  • 有些垃圾郵件發送者當在美國以外發送信息且收件人也不在美國時提到該法案。在這些情況下因為有類似於「國際管制」的東西通常使事情會發生變化,使其主張看起來不明顯是假的。

該法案存在的問題

編輯
  • 面對大量的垃圾郵件時將會浪費更多的時間。刪除10個垃圾郵件要比用「刪除」字樣一一回復每個垃圾郵件然後再刪除更快。
  • 通過獲取有「刪除」字樣的回覆,垃圾郵件發送者會得知該地址是活躍的,並可以發送更多的垃圾郵件或將其出售給其他垃圾郵件發送者。
  • 由於這些原因,許多用戶不會回復帶「刪除」字樣的電子郵件。垃圾郵件發送者將會任意發送商業廣告且聲稱他們是遵守法律的。
  • 本法允許任何人把一個垃圾郵件發送到任意數量的用戶。

鏈接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0,1283,14146,00.html Wired.com. [2010-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8-21). 
  2. ^ 2.0 2.1 SPAM - Senate Bill 1618. [2010-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