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也稱城鄉規劃區,簡稱規劃區,是中國大陸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城鄉總體規劃所劃定的地域範圍,一般包括市區、郊區和城市發展需要控制的地區,亦可包括鄉鎮和村莊等需要控制的地區。[1]隨着城市規劃相關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城市規劃區的概念也在逐步調整。

法律釋義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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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和城市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2]

1990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明確:「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3]

2008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明確:「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4]

規劃區的劃定與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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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區的劃定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務之一,但是目前並沒有統一的劃定標準,均是根據具體實例具體分析。[5]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一般包含三個層次,即城市建成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或中心城市)遠期發展用地範圍和城市郊區

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應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項城市設施的新建和改建,進行現有用地的合理調整和再開發。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或中心城市)遠期發展用地,這一區域包括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地段,一般情況下多為水源及其防護用地、機場及其控制區和名勝古蹟等,此區域內應當保證各項用地和設施有秩序地進行開發建設。城市郊區內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各項建設的規劃及其用地範圍進行控制。

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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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武漢市曾出台《武漢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界定》確定武漢市的城市規劃區範圍為七個城區的、郊區的農副業生產基地和部分重點郊區縣建制鎮。[6]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中明確其規劃內確定城市規劃區範圍為天津市行政轄區。[7]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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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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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 地理学名词. 北京: 科學出版社. 2006. ISBN 9787030176264.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26日經全國人大七屆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 ^ 劉維超,曹榮林,張峰. 城市规划区划定研究——以山东省邹城市为例. 華中建築. 2010年4月. 
  6. ^ 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 [2013-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7.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