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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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訴美國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1]是1984年尼加拉瓜在國際法院訴美國違反國際法直接干涉並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反共右派組織「反革命」的案件。
簡介
編輯1984年1月初,美國政府開始在尼加拉瓜的科林托、桑提諾等海港布放水雷。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壞或摧毀9艘船隻。美國政府官員以國際法的自衛權為布雷辯解,稱:如果某個國家被認為有某種侵略傾向,那麼對其港口進行布雷就是某種自衛,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樣;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進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隻都放棄了它們的安全航行權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國際法院起訴美國政府在其港口布雷、出動飛機襲擊尼加拉瓜石油設施和港口以及進行其他軍事和準軍事活動,請求國際法院宣布美國的行為構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干涉其內政和侵犯其主權的行為,請求國際法院責令美國立即停止上述行為及對其本身和其國民所受損害予以賠償,並指示臨時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但美國政府已搶先兩天於1984年4月6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對於1946年美國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在兩年內不適用於「與任何中美洲國家的爭端或由中美洲發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關的爭端」,該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國際法院對美國的管轄權。1984年5月10日,國際法院通過保護尼加拉瓜的臨時措施,以15∶0的投票結果要求美國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還以14∶1(反對者為美國法官)的投票結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獨立和主權「應該被完全尊重,不應被任何軍事或者準軍事行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國際法院拒絕美國的辯解,堅持稱國際法院對此案具有審判權。1985年1月18日,美國退出國際法院,並中止1956年《美國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條約》[2]和美國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接受。美國指責該案件是「出於政治和宣傳目的錯誤利用國際法院」。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稱,我們希望國際法院沒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對西方民主國家利益的國際組織的老路。美國之後依個別案件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3]。
1986年6月,國際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美國在尼加拉瓜境內的行動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構成對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裝是對尼內政的干涉,明顯違反不干涉原則;美國對尼加拉瓜的行動違反尊重國家領土主權原則;美國鼓勵尼反政府武裝從事違反人道法原則的行為,美國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國船舶及其人員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也構成對人道法原則的違反;美國有義務立即停止並不再採取任何上述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美國政府其後宣布拒絕履行此判決,並聲稱「退出」國際法院[4]。
此後尼加拉瓜政府連續五年向聯合國安理會申請強制執行國際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向尼加拉瓜政府賠償,均遭到美國在安理會否決。聯合國憲章第14條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國際法院的裁決,不過這種裁決的效力會受到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影響。1992年尼加拉瓜新上台的比奧萊塔·查莫羅親美政府撤訴。
參考文獻
編輯- ^ http://www.worldlii.org/int/cases/ICJ/1986/1.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CJ 1
- ^ 《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Nicaragua) 1956年1月21日在[[马那瓜]]签署。. [2017年4月1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4月16日).
- ^ Churchill, Ward. A Little Matter of Genocide. San Francisco: City Lights Books, 1997. Print.
- ^ 國際法院在行動-是否曾有国家向安全理事会控诉不执行判决的情况?. Un.org. [2016-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