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孟男
張孟男(1534年—1606年),字元嗣,號震峯,河南開封府中牟縣人,祖籍直隸保定府定興縣,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張孟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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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少保南京戶部尚書 | |
籍貫 | 河南開封府中牟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元嗣,號震峰 |
出生 | 嘉靖十三年(1534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開封府中牟縣 |
逝世 | 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五月二十一日 |
配偶 | 祝氏,累封贈夫人 |
親屬 | 祖父張繼祖 父張文教 子張民望、張民表(舉人)、張民粲 (孫)張允元、張允亨、張允利、張允集、張允隼、張允䧶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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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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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汝南王張柔九世孫,淮陽王張弘範八世孫[1]。嘉靖四十年(1561年)辛酉科河南鄉試第七十七名舉人,四十四年(1565年)乙丑科會試三十二名,廷試三甲二十五名進士。禮部觀政,本年六月授廣平府推官[2]。隆慶二年(1568年)六月行取,九月升任陝西漢中府同知[2],三年三月任順天府治中[3],四年三月升刑部員外郎,十一月調禮部儀制司,五年六月改任尚寶司丞[2]。當時高拱是內閣首輔兼吏部尚書,妻子是張孟男姑姑。張孟男在公事外從未因私事和姑父高拱溝通,以至於四年沒有提升。之後高拱被驅逐,其他親戚均躲閃,只有張孟男留高拱到府邸,並送高拱至郊區。張居正當政時,起用張孟男為南京太僕寺卿[4],張孟男卻不依附張居正,後不被調用。很久後,張居正被貶,張孟男才升任南京工部右侍郎[5],十四年六月改工部右侍郎、掌通政司事。萬曆十七年(1589年)十月升刑部右侍郎,十二月升戶部左侍郎[6],十八年八月升南京工部尚書[7]、南京戶部尚書[8]。二十一年四月以拾遺請告,辭職歸鄉。二十五年起復南京戶部尚書,三十一年以六年任期考滿,加太子少保[9],三十四年五月病卒[10],贈太子太保[11]。
家族
編輯曾祖張嵩,散官。祖父張繼祖,審理、累贈尚書。父張文教,庠生、累贈尚書。母徐氏,累贈夫人;繼母趙氏。弟張叔男、張胤男、張裔男。
參考
編輯- ^ 元代書家張珪家族墓碑刻初考
- ^ 2.0 2.1 2.2 國朝列卿紀 ,9冊133卷 ,90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421卷 ,7977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71卷 ,1519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61卷 ,2956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18卷 ,4083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26卷 ,4207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0卷 ,4305
- ^ 《嘉靖四十四年乙丑科進士履歷便覽》:張孟男,震峰,易一房,甲午二月二十六日生。永感,中牟人,鄉試七十七名,會試三十二名,三甲二十五名。禮部政,乙丑六月授廣平府推官,戊辰六月行取,九月升漢中府同知,己巳三月升順天府治中,庚午三月升刑部員外郎,十一月調禮部,辛未六月改尚寶司丞,乙亥十月升少卿,丙子四月升本司卿,戊寅正月升南太僕寺少卿,壬午十二月升本寺卿,癸未六月升南太常寺卿,甲申二月改南大理寺卿,乙酉五月升南工部右侍郎,丙戌六月改工部右侍郎掌通政司事,己丑十月升刑部右侍郎,十二月升戶部左侍郎,庚寅八月升南工部尚書,辛卯二月升南戶部尚書,丁酉起南戶部尚書,癸卯六年考滿,加太子少保。
- ^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二十一》:萬曆三十四年五月,太子少保南京戶部尚書張孟男卒。孟男河南開封府中牟人,嘉靖乙丑進士,授廣平府推官,入為順天府治中,改儀部員外,歷遷卿寺,晉刑部右侍郎、戶部左侍郎已,晉南京工部尚書,改南戶部尚書,乞休。久之,復起為南戶部尚書。孟男為人孤峻,在尚寶時新鄭高拱柄國,拱妻孟男姑也,自公事外無私語,自歲時謁拱妻外,無私覿,拱憾之,四歲不遷。及拱以譴去,親知皆引匿,孟男獨周旋不避,人以為長者。江陵用事,矯拱之為,立擢孟男太僕少卿,孟男復踽踽無所昵就,再失居正意,四歲不遷。居正敗,始洊升至今職。留計匱竭,自孟男受事時,庾粟僅支二年不再歲,遂有七年之蓄,水衡修倉,發公羨二千金助之。或謂柰何耘人田,孟男曰共此一成,乃畫畔耶?人服其公忠雲。尋中蜚語,乞休未報而卒。訃聞,賜祭葬,贈太子太保。
- ^ 《明史》(卷221):張孟男,字元嗣,中牟人。嘉靖四十四年進士。授廣平推官。稍遷漢中同知。入為順天治中,累進尚寶丞。高拱以內閣兼吏部,其妻,孟男姑也,自公事外無私語。拱憾之,四歲不遷。及拱被逐,親知皆引匿,孟男獨留拱邸為治裝送之郊。張居正用事,擢孟男太僕少卿。孟男復不附,失居正意,不調。久之,居正敗,始累遷南京工部右侍郎。尋召入,以本官掌通政司事。萬曆十七年,帝不視朝者八月,孟男疏諫,且言:「嶺南人訟故都御史李材功,蔡人訟故令曹世卿枉,章並留中,其人繫兵馬司,橐饘不繼,莫必其生,虧損聖德。」帝心動,乃間一御門。其冬改戶部,進左侍郎。尋拜南京工部尚書,就改戶部。時留都儲峙耗竭,孟男受事,粟僅支二年,不再歲遂有七年之蓄。水衡修倉,發公羨二千金助之。或謂奈何耘人田。孟男曰:「公家事,乃畫區畔耶?」南京御史陳所聞劾孟男貪鄙,吏部尚書孫鑨言孟男忠誠謹恪,臺臣所論,事由郎官,帝乃留之。孟男求去,不允。再疏請,乃聽歸。久之,召拜故官。三十年春,有詔罷礦稅。已,弗果行。孟男率同列諫,不報。加太子少保。五上章乞歸,不許。時礦稅患日劇,孟男草遺疏數千言,極陳其害,言:「臣備員地官,所徵天下租稅,皆鬻男市女、朘骨割肉之餘也。臣以催科為職,臣得其職,而民病矣。聚財以病民,虐民以搖國,有臣如此,安所用之。臣不勝哀鳴,為陛下杞人憂耳。」屬其子上之,明日遂卒。南京尚書趙參魯等奏其清忠,贈太子太保。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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