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與表達二分法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中一項重要原則。該原則將作品分為思想與表達兩方面,著作權法只保護對於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根據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中,需要判斷的是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觀念,還是思想觀念的表達。[1]
合併原則
編輯一個更廣泛但相關的概念是合併理論。有些觀點只能用一種或有限的幾種方式來表達,比如說遊戲規則。[2]在這種情況下,表達與思想合併,因此不受保護。[3]
在有些情況下,對如何表達某些事實或思想幾乎沒有選擇餘地,因此複製或近似轉述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合併原則就會發揮作用。事實或觀點與其表達合二為一,因此表達不能受到保護。合併原則通常只適用於事實信息或科學理論,而不適用於戲劇或小說等想象性作品,因為在戲劇或小說等想象性作品中,作者有更廣泛的表達選擇。[4]合併原則曾被應用於計算機軟件的用戶界面設計:如果只有非常有限數量的圖標能被用戶識別,那麼兩個不同的軟件使用相似的圖標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用一個看起來像一頁紙的圖像來代表一個文檔。[5]然而,1994 年,在Ibcos Computers訴Barclays Mercantile Finance一案中,一名英國法官對合併原則提出了質疑,稱他對「如果只有一種表達想法的方式,這種方式就不屬於版權範疇」這一觀點感到不舒服。[5]
至於思想與表達之合併是否直接消除了版權,還是只應該在被告複製受版權保護的表達時考慮,美國法院存在分歧。只有一個聯邦巡迴法院,即第九巡迴法院,明確認為合併應被視為版權侵權的一種 「抗辯」,但截至2019年[update],這並不被視為一種肯定性抗辯,因為原告仍負有舉證責任,證明發生了侵權行為。[6]
參考來源
編輯- ^ 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人民網. [2021-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7).
- ^ Morrissey v. Procter & Gamble Co., 379 F.2d 675 (1st Cir. 1967).
- ^ Data East USA, Inc. v. Epyx, Inc., 862 F.2d 204 (9th Cir. 1988).
- ^ Fishman, Stephen. The Copyright Handbook: What Every Writer Needs to Know. Nolo. 2011-09-07: 288 [2012-06-19]. ISBN 978-1-4133-1617-9.
- ^ 5.0 5.1 Lai 2000,第45頁.
- ^ Lydia Pallas Loren & R. Anthony Reese, Proving Infringement: Burdens of Proof i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23:2 Lewis & Clark Law Review 621, 661-6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