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司法系統推定一個人犯有罪行,例如,推定被告人為有罪,除非有證據證明其無罪[1]。有罪推定有時嫌疑人可以反駁,有時會無法反駁。有罪推定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必須收集和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能有機會無罪釋放。不過在許多國家,僅憑嫌疑人被指控就開始推定嫌疑人有罪是不合法的,在美國,不讓嫌疑人反駁的有罪推定被認為是違憲的。
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
編輯中世紀時,宗教裁判所就使用有罪推定,此原則是證明無罪的責任全在被告身上。有名的例子為聖女貞德,由於貞德被控異端邪說及女巫之罪,在有罪推定情況下貞德必須舉證證明自己並非異端邪說和女巫。然而在此推定下貞德難以證明自己清白,結果被判有罪同時被判死刑。[2]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Raj Bhala. Modern GATT Law: A Treatise o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Sweet & Maxwell. 2005. Page 935.
- ^ 傅佩榮. 第十七章. 吳佩穎 (編). 西方哲學之旅 第一版. 台灣: 天下文化. 2020-04-30. ISBN 978-986-479-968-8 (中文(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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