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學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個人的學術觀點大量存在,有時候,我們甚至可以看見很怪異和很冷僻的研究。這種研究的困難正在於,法學家不願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僅僅知道方法論的人,未必對法律有什麼興趣。

法律邏輯,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認為他們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邏輯為主要學術工具。第一個智者普羅塔哥拉,他不僅為一個城邦立法,他還親自教授學生以邏輯方法(按羅素的說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個流傳廣泛且至今難解的悖論是,普羅塔哥拉悖論,這是一個編造的故事,在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裡有記載,大意是說他告他的學生不交學費,但是由於口頭合同有約定:「在學生第一次勝訴的時候才交納欠繳的學費」。結果師生產生了不同解釋。其他智者更多的貢獻是培養法律方面的學生。稍後,蘇格拉底在價值分析方面,對現今的很多法理學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使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的案例教學法,一般我們不得不稱其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貢獻了辯證法,其實也不過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而已,柏拉圖對法學的貢獻顯然是希臘最偉大的貢獻之一。亞里士多德完成了邏輯學的集大成,同時他也是法學上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比較成功地啟示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邏輯,應當是在羅馬時期,幾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術都成就於羅馬時代。這是它影響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

現代法學,在兩個方面已經不可避免地,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一個是,法律解釋的方法論,人們在爭論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還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觀點研究,法律解釋最終可以歸結為一種形式化評價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樣的,但是價值初始極其不一樣,這種研究明確了形式和價值的區別。法律邏輯另外一個方向是,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人們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論證是何種性質的,證明的可能性怎麼樣,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麼,證據方面有什麼是獨立於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的,以及這些變異何以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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