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知常(1956年),湖南醴陵人,中國美學家,戰略諮詢專家,現職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國際傳媒研究所所長,曾兼任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創院副院長(主持工作)、澳門科技大學學位委員會委員與教學委員會委員、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院務委員會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學委員會主任。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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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知常係1982年畢業於鄭州大學中文系,同年任教於鄭州大學中文系。1988年成為副教授與碩士研究生導師。1990年被特聘到南京大學。1992至1999年任南京大學形象設計研究中心主任。1993年成為教授

潘知常獲得的榮譽包括1989年分別當選為河南省與鄭州市的「青年精英」(省、市級勞動模範),1992年被批准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潘知常在傳媒批判理論、媒介文化、美學與藝術研究、影視批評、媒介與廣告策劃等方面有突出的成績。歷任《美學與文藝學研究》副主編,中國民盟中央委員,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中華美學學會理事,中國文藝理論學會理事,中國廣播受眾研究會理事,中國青年美學研究會副會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委員會委員,澳門國際電影節秘書長,江蘇省美學學會副會長等。出版學術著作26部,編著5部,在海內外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

「略同」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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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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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8日,《新語絲》刊登了張遠山的《潘知常教授與鄙人略同》[1]一文,指出了潘文《開闢鴻蒙,誰為情種——談紅樓夢》與張文《進入古典中國的五部典籍》之間的「略同」之處。張文未明確說明潘文的剽竊,一開始沒有引起網絡輿論的關注。2月18日,新語絲上登出《南京大學新聞學院潘知常教授寄方舟子的恐嚇信一束》[2],登出了潘知常給方舟子的四封電子郵件,信中對新語絲拒不登載潘對張文說法的回應表示不滿,並稱將在全國各大報刊的對新語絲的做法進行回擊。該文刊發之後,「略同」之爭成為新語絲網友關注的熱點,並演變成為一場「略同」風波。

由於新語絲拒不刊載潘的回應,潘知常選擇了在別的網絡媒體上發表其回應。2月17日,學術批評網登出了潘知常的《從張遠山的無聊到方舟子與新語絲的無恥》[3],潘知常的博客也同時發表了這篇文章。除了正文之外,潘知常還附錄了被新語絲拒絕發表的《潘知常:駁張遠山先生的「所見略同」》一文。除此之外,潘知常還通過建立個人網站的方式對新語絲進行反駁,其登載的內容不僅僅包括對「略同」事件的回應,還包括對新語絲的其他回應等等[4]。但是後來發現,這只是個別人在網上的猜測(沒有公開的和正式報道),沒有任何根據。事實證明,該網站並非潘知常建立。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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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語絲上發表的大量對其個人的指證,潘知常在學術批評網上進行回應,發表了《方舟子、新語絲與學術恐怖主義》[5]一文。其後於3月5日刪除了自己博客之上與該事件有關的文章,並於次日將其和迅網博客設置成為成員登錄的模式。

根據公開正式發表的《潘知常風波:聚焦網絡打假背後的真相》一文,網上對於他的「抄襲」的炒作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

網絡爭訟焦點之一:《反美學》一書,是否「涉嫌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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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4日的《XX晚報》刊登了一篇短文,指出潘知常的《反美學》第五章借鑑了國內的一本專著,但是卻沒有注釋。據此,有人認定:潘十年前就「涉嫌抄襲」。然而該晚報早在1997年12月16日就已發表過潘知常的回應文章:《關於〈反美學〉的誤讀與遺憾》,公開說明那是由於出版社誤刪注釋而造成的「遺憾」,並且公開出示了此前出版社早已開具的證明,同時,文章還寫道:「我的完成於1996年3月的另外一部專著《詩與思的對話》(上海三聯書店1997版),由於內容的需要,……在第三章第三節中改寫、擴充了《反美學》第五章的部分內容,就在第三章的最後一個即第(58)中,我也曾作過同樣的說明。」此後,江蘇省版權局經過近兩個月的核查,也最終正式認定:該書中確實有兩小段(共約200餘字)出現雷同,但是潘知常沒有抄襲,責任應由出版社承擔。

然而,儘管潘知常的上述回應很容易在報端查得,江蘇省版權局有關部門的正式認定人盡皆知,但是在網上的打假帖子中卻無人提起。一位律師表示:具體的看法可能還會有不同,但起碼在法理上潘知常應該是無懈可擊的,也應該是不能認定潘知常存在抄襲行為的。

網絡爭訟的焦點之二:「《光明日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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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5日,《光明日報》理論版上曾刊登一篇文章,題為《生命美學:世紀之交的美學新收穫》,文中寫道:「……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就20世紀出現的以蔡儀為代表的認識美學、以李澤厚和劉綱紀為代表的實踐美學、以潘知常為代表的生命美學這三大美學構想而言,只有以潘知常為代表的生命美學的構想,才真正與中、西方美學實踐以及當代審美實踐一脈相承、相得益彰。至於認識美學、實踐美學,則無論從中、西審美實踐來看,還是從當代審美實踐來看,應該說都彼此格格不入。因此,其理論構想堪稱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文章的作者是某師範大學的教授。事後據查,文稿是由潘知常代他轉寄報社的,這篇文章也是經過他修改的。南大中文系有人因此而稱之為「學術大師風波」。

經查閱《光明日報》,這是一篇實踐美學與生命美學之間的學術爭鳴文章,而不是一篇關於潘知常本人的學術評價文章。有2000年6月13日《光明日報》的編者按為證:「90年代以來,我國美學界展開了實踐美學與生命美學的論爭。關於這場論爭,北京大學閻國忠教授認為,它雖然也涉及哲學基礎方面的問題,但主要是圍繞美學自身問題展開的真正的美學論爭,這場論爭同時標誌這中國(現代)美學學科的完全確立。本刊今天摘編兩篇介紹有關實踐美學與生命美學觀點的文章,以饗讀者。同時也希望各地的人文社科雜誌將刊發文章的新觀點推薦給本報——編者」。同日,該報發表了潘和另外一人的爭鳴文章,而《生命美學:世紀之交的美學新收穫》則是此後的第三篇。該文的褒獎與針砭都屬於常見的學術爭鳴的口吻(對方在針砭潘的生命美學時也採取的是同樣的口吻)。而潘知常作為90年代風行全國的後實踐美學的兩位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作為國內生命美學的領軍人物,為學界所公認。他的突出美學貢獻被國內的幾部研究20世紀美學的專著(例如,北大教授、博導閻國忠的《美學建構中的嘗試與問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走出古典——中國當代美學論爭述評》安徽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以及武漢大學教授、博導陳望衡的《20世紀中國美學本體論問題》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列出專門的章節予以介紹。

而且,《光明日報》在1998年就已經開辦過一次這樣的爭鳴專欄,並曾經發表過美學家劉綱紀、潘知常等人的爭鳴文章。對於生命美學,國內學者的類似評價頗多,例如,美學家、北大教授閻國忠就認為:「潘氏生命美學比李澤厚實踐美學更有資格成為一個美學體系」(閻國忠:《走出古典:中國當代美學論爭述評》,等498頁,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因此,上述的爭鳴文字中對於潘知常的生命美學的褒獎有一定事實依據。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這段話是擅自修改還是經過原作者同意的。

網絡爭訟焦點之三:潘主編的《傳媒批判理論》一書與幾篇未發表的講課稿是否「涉嫌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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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出:潘知常主編的《傳播批判理論》(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有一兩處涉嫌抄襲。對此,潘知常本人並沒有異議。但因為他只是主編,只應負擔「失察」責任,他也曾在發現問題後立即責成具體責任人在網上公開道歉。但是,書中某一節有二百餘字涉嫌抄襲,這一節後來又作為論文發表時,潘知常的名字也在其中。有網民據此說,這應該是潘知常「抄襲」的鐵證。但不少專業人士認為:該文由他人撰寫,這早在該書後記中已經說明,而後來文章發表時,並未做任何增改,因此,潘的署名也不能說明他本人就有抄襲的行為,應負的責任還是「失察」。

此外,潘知常幾篇沒有公開發表的講課稿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在網上也是眾說紛紜。其中,《批判的視境:傳媒作為世界——西方傳媒批判理論的四個世界》為一份沒有公開發表的講課提綱。有人發現,其中借鑑了陶東風、陳陽等人的文章,卻沒有注釋。然而其只是一份針對潘主編的教材《傳播批判理論》而壓縮提煉的講課提綱,供研究生閱讀,放在學院內部的教學平台上,從沒有公開發表。而且有「供課下討論,請勿公開外傳,注釋與參考書,因格式限制,暫略。」的正式說明。另外,教材《傳播批判理論》一書的兩位作者在撰寫時借鑑了陶東風、陳陽等人的文章卻沒有注釋,潘只是在將該書壓縮提煉為教學提綱時也保留了這兩段話。不能斷言潘抄襲。

另有幾篇講課記錄稿,也沒有公開發表。潘知常將其放在學院內部的教學平台上,並且都曾註明:「供課下討論,請勿公開外傳,注釋與參考書,因格式限制,暫略。」有人認為,其中有抄襲張遠山、李劼文章的嫌疑。也有專業人士說:從目前列舉的例證看,很容易看出彼此的具體的文字、內容都明顯不同,不能輕率認定為抄襲。

關於潘主編的《傳媒批判理論》與幾篇沒有發表的講課稿中存在的問題,經過校外三個專家與南京大學校內三個專家的鑑定,都認為不存在抄襲行為,據此,南大學術委員會最終也沒有認定潘存在抄襲行為。具體票數是17:5,17人認為沒有抄襲,5人認為個別地方涉嫌抄襲,但認為潘存在抄襲行為的,則一票也沒有。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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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對於由《略同》一文所引發的潘知常事件也給予了相當的關注。《南京晨報》在3月3日刊登了一篇新聞《南大博導與張遠山學術風波調查》,《中國新聞周刊》也刊發了《潘知常風波》。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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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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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職務設立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副院長 繼任:
馬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