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政策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8月21日) |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8年3月20日) |
唐朝
編輯宋朝
編輯元朝
編輯明朝
編輯清朝
編輯1680年代-1910年代,清朝對於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政策即稱為理藩政策。該政策的實施,約略始自1683年。是年,清廷於中央機構內設置專司理藩政策的理藩院,並制定發布《理藩院則例》。
一般而言,清朝的理藩政策有兩大重點,一者為「疆土經理」,二為是「政教布施」。
在蒙古的理藩政策方面,清於蒙古各地設置了駐防將軍、都統與大臣,嚴加控馭蒙古各部的活動。除此,則參酌蒙古地區原有政治制度和習慣,於蒙古各地建立了盟旗的地方制度,今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的盟旗劃分仍多建立在此基礎。
西藏的理藩政策法源,來自《理藩部則例》中的《喇嘛事例》和《西藏通制》。政策原則採取高度自治。除了設立無兵力配屬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廈(1751年設),任命駐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許由冊封的達賴喇嘛(1653 年)與班禪額爾德尼(1713年)擁有西藏統治權。
這是一篇與中國歷史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