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決議案
在美國,簡單決議案是只須國會兩院其中一院通過的議案。因為簡單決議案只在眾議院或只在參議院通過,它並不提交給總統,也因此沒有法律效力(是指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並非該決議無效),屬於無約束力決議之一種。簡單決議案一般用於訂立院內的議事程序,或議院作為一個整體表達對某件事的看法。[1][2]
著名的簡單決議案
編輯- 2007年眾議院第121號決議案,敦促日本政府為二次大戰期間強征20萬慰安婦的行為道歉。
另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Dorsey, Tobias. 5. Legislative Drafter's Deskbook. TheCapitol.Net, Inc. 2006: 162. ISBN 9781587330155.
- ^ 美国国会立法程序. [2013-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7).
- US Senate Glossar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美國參議院詞彙表)
- C-SPAN Congressional Glossary(C-SPAN國會詞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