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聯邦制是憲法規定的州政府聯邦政府之間的權利劃分。自美國建國以來,特別是南北戰爭結束後,權力從各州轉移到了聯邦政府。聯邦制在美國的發展經歷了二元聯邦制英語Dual federalism合作聯邦制英語Cooperative federalism新聯邦制英語New Federalism等過程。

早期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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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是一種政治組織形式,旨在區分各州並將它們聯合起來,並在不同層級分配不同類型的決策權,以在總體結構中實現一定的政治獨立。[1] 聯邦制是針對《邦聯條例》問題的政治解決方案,因該條例賦予聯邦政府極少的權力。例如,條例授予大陸會議簽署合約及宣戰的權力,但卻未同意可以提高稅收來支付軍費,並且所有重大決定都需要一致投票。[2] 1786年到1787年發生的謝司叛亂是一起由馬薩諸塞州西部自耕農所發動的武裝起義,其極大地推動了聯邦制運動的發展。謝司叛亂的根本原因在於經濟不景氣,而部分原因則是由於聯邦政府無力有效處理獨立戰爭時期的債務問題。此外,在這次叛亂也證實了聯邦政府無法組建軍隊來平息叛亂,因此馬薩諸塞州政府不得不自行組建軍隊來鎮壓。[3][4]

1787年5月15日,55名代表在費城州議會大廈召開了後來的制憲會議。在這裡,代表們討論了聯邦制的結構、條款與限制;這些都構成了後來的《美國憲法》。這是聯邦主義思想在美國的明顯發展。[1] 而在這之前的一些事例,例如《弗吉尼亞權利法案》,都影響了與會代表們。他們因此提出了聯邦兩院制立法機關(美國國會)、小州和大州的平衡代表權(偉大妥協)及制衡結構等想法。[5] 詹姆斯·麥迪遜在給代表們的一份會前備忘錄中指出,因為「人們很難指望州立法機構對國家事務採取開明的看法」,所以需要一個更強大的中央政府。[6] 麥迪遜後來在《聯邦黨人第10篇英語Federalist No. 10》中提到了他對聯邦政府的支持,他寫道「構成多數的人數越少,他們所處的範圍越小,他們就越容易協調一致並執行他們的壓迫計劃。而擴大範圍,你就會吸收更多不同的政黨和利益;你就會降低整體大多數人具有侵犯其他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的可能性。」[7]

制憲會議已經開始改變其最初的計劃,但後來決定放棄繼續修訂的努力,並正式着手制定新的《美國憲法》。由於喬治·華盛頓把他的聲望賦予了憲法,也由於憲法支持者的聰明才智和組織能力,憲法在所有州得到了批准。即將完成使命的邦聯議會安排了新政府的選舉,並將1789年3月4日定為新政府上台的日期。而當會議結束並公布憲法供公眾使用,聯邦黨和反聯邦黨運動很快就開始在當地報紙和部分媒體上宣傳他們不一致的信仰。[8] 對新憲法最有力的辯護是《聯邦黨人文集》,它匯集了85篇匿名文章,在紐約市出版,目的是說服紐約州人民投票批准新憲法。這些文章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撰寫,約翰·傑伊也貢獻了一些內容。這些文章探討了新憲法提案的好處,並分析了憲法各條款背後的政治理論和功能。《聯邦黨人文集》迄今仍然是美國歷史和政治學中最重要的文獻之一。[9]

那些反對新憲法的人被稱為反聯邦黨人英語Anti-Federalism。他們通常以地方性而非國際性的視角看待問題,以種植園和農場為導向而不是商業或金融,並希望擁有強大的州政府和弱勢的中央政府。根據政治學家詹姆斯·威爾遜的說法,反聯邦黨人「更加致力於強大的州政府和軟弱的國家政府……他們認為,一個強大的國家政府將遠離人民,並會利用其權力來消滅或吸收本應屬於各州的職能。」[10] 反聯邦黨人的批評很快集中在缺乏權利法案上,而聯邦黨人在批准公約時承諾提供該法案。華盛頓和麥迪遜親自承諾考慮修正案,他們意識到有必要減少第二次制憲會議的壓力,因為第二次制憲會議可能會徹底改變和削弱新聯邦政府。麥迪遜提出的修正案賦予個人比州更多的權利,這引起了反聯邦黨人對轉移的批評。[11]

1789年,國會向各州提交了十二條修正案。其中10條修正案由國會委員會撰寫,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並成為美國權利法案[11] 第十修正案為美國聯邦制制定了指導方針。[12]

聯邦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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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聯邦主義運動實現了推動新憲法制訂的目標後,一個正式的聯邦黨成立了,但兩者的目標略有不同。聯邦黨的政策基於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及其盟友們的政治理念,即建立強大的國家政府寬鬆的憲法結構英語Strict constructionism以及商業(而不是農業)經濟。隨着時間的推移,堅持這些政策的派別組織起來,成立了美國第一個政黨——聯邦黨,這場運動的焦點和命運開始追隨它所產生的政黨的焦點和命運。

雖然1780年代的聯邦主義運動和聯邦黨是不同的實體,但它們之間的聯繫不僅僅是一個共同的名稱。聯邦黨的反對派傑斐遜黨民主共和黨強調擔心強大的國家政府會對人民的自由構成威脅。他們強調,新政府創造的國債英語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 debt將使國家破產,聯邦債券持有人的償付是通過向誠實的農民和工人徵收的稅款來支付的。這些主題引起了反聯邦黨人的共鳴,他們反對1780年代的聯邦主義運動。正如諾曼·里斯喬德英語Norman K. Risjord弗吉尼亞州記錄的那樣,1788年憲法的支持者中,69%加入了聯邦黨,而幾乎所有反對者(94%)加入了民主共和黨。托馬斯·傑斐遜在弗吉尼亞州的支持者中有71%是前反聯邦主義者,他們仍然恐懼中央集權政府,而幾年前只有29%是憲法的支持者。簡而言之,幾乎所有聯邦主義運動的反對者都變成了聯邦黨的反對者。然而,作為憲法最堅定的支持者之一和第一次聯邦主義運動的成員之一,詹姆斯·麥迪遜成為了傑斐遜主義者。[13]

隨着公開的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當選為總統,這場運動達到了頂峰。然而,隨着亞當斯在1800年選舉中的失敗和漢密爾頓的去世聯邦黨開始陷入了長期的衰落並再也沒有恢復過來。最終終結聯邦黨的是1814年的哈特福會議,在這次會議上,新英格蘭的五個州聚集在一起,討論了幾項憲法修正案,以保護新英格蘭在1812年戰爭期間被英國封鎖港口時的利益。在這些秘密會議上,也有人提出了脫離聯邦的威脅。三名代表被派往華盛頓特區,就新英格蘭的條款進行談判,結果卻發現《根特條約》的簽署並結束了美國與英國的戰爭。[14] 在全國範圍內,民主共和黨人利用在新奧爾良取得的巨大勝利,嘲笑聯邦黨人是懦夫或失敗主義者。此後,聯邦黨人與哈特福德會議的不忠和狹隘聯繫在一起,並作為一股政治力量被摧毀。[15]

馬歇爾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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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領導下的美國最高法院在界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美國憲法》沒有具體規定政府層級之間的許多分界線,最高法院在紐約解決了這一問題。尤其是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中得到了特別解答。在該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各州不能對被認為合法且適當的聯邦機構徵稅。而在吉本斯訴奧格登案英語Gibbons v. Ogden中,美國國會被確認對州際商業擁有控制權;這是根據商業條款英語Commerce Clause而不是各州法規。以及馬伯利訴麥迪遜案,這廣泛擴大了國家政府的權力。[16][17] 馬歇爾法院在聯邦制下賦予各州權力的一個著名例子是巴倫訴巴爾的摩案英語Barron v. Baltimore,該案導致馬歇爾法院一致得出第五修正案僅適用於聯邦政府而不適用於各州的判決。[18]

二元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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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約翰·馬歇爾強力支持聯邦政府,但是他的繼任者羅傑·托尼所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卻在判決上傾向於同樣強力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這一時期的基本理念是,美國聯邦政府應該被限制在《美國憲法》列舉的權力範圍內,而所有其他權力都屬於各州。憲法沒有賦予美國政府的任何權力都通過第十修正案移交給各州。

二元聯邦制英語Dual federalism對美國的社會問題產生了重大影響。斯科特訴桑福德案就是一個例子,說明了托尼的二元聯邦制如何助長了緊張局勢並最終導致了內戰的爆發。二元聯邦制對美國社會影響的另一個例子是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二元聯邦制使美國聯邦政府無法在道德問題上立法,這是一個必須由各州決定的問題,因此「隔離但平等」可以存在。

最後,在二元聯邦制即將結束的時候,第十六第十七修正案都加強了國家政府的權力,並將州和聯邦的權力分開。

新政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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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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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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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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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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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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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Federal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Archive. 2018-06-07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6). 
  2. ^ Gerston 2007,第24–25頁.
  3. ^ Shays’ Rebellion. History Channel. A&E Television Networks, LLC. 2023-06-20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20). 
  4. ^ Road to the Constitution - Creat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6). 
  5. ^ 1791: US Bill of Rights (1st 10 Amendments) - with commentary. The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 Liberty Fund, Inc.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28). 
  6. ^ Gerston 2007,第26頁.
  7. ^ Full Text of The Federalist Papers.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7). 
  8. ^ The Founding Fathers: A Reform Caucus in Ac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61-12, 55 (4): 799 – 816 [2023-07-16]. ISSN 0003-0554. JSTOR 1952528. doi:10.2307/1952528. 
  9. ^ Kenneth T. Jackson; New York Historical Society. The Encyclopedia of New York Cit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5: 194 [2023-07-16]. ISBN 9780300055368. 
  10. ^ James Wilson. American Government: Brief Edition 9th Edition. Cengage Learning. 2008: 21–22. ISBN 9780547212760. 
  11. ^ 11.0 11.1 Demand for a Bill of Rights - Creat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6). 
  12. ^ Tenth Amendment.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康奈爾法學院 / 康奈爾大學. [2023-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07). 
  13. ^ 1784 to 1807 - The Early Republic. 美國國會圖書館.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7). 
  14. ^ Hartford Convention (1814). SparkNotes LLC.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7). 
  15. ^ Joseph F. Stoltz III. "It Taught our Enemies a Lesson:" The Battle of New Orleans and the Republican Destruction of the Federalist Party. Tennessee Historical Quarterly (Tennessee Historical Society). 2012, 71 (2): 112–127. JSTOR 42628249. 
  16. ^ Marshall’s Interpretation of the National Supremacy Clause.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康奈爾法學院 / 康奈爾大學.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4). 
  17. ^ John Marshall. 歷史頻道. A+E電視網. 2021-11-16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7). 
  18. ^ Barron v. Baltimore (1833). Federalism in America: An Encyclopedia.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Federalism. 2019-10-18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31).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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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vodnyik, Peter. The Rise of the Federal Colossus: The Growth of Federal Power from Lincoln to F.D.R.. ABC-CLIO. 2011. ISBN 9780313392948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