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衣搜身,用於檢查一個人是否攜帶武器或其它違禁品的方法。執法人員有權在必要時要求被搜查人脫掉部分或全部衣物,檢查其私人物品和體腔(口腔陰道肛門等)。脫衣搜身需要法律許可,有時需要強制進行。

美國監獄管理局1990年關於正確的裸體搜身流程的短片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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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民法和刑法通常不允許由異性進行脫衣搜查,特別是男性對女性。判定搜身合法性的技術問題在於,如果搜身時有多人在場,那麼是誰進行的搜身?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下達搜身指令的人是搜身的執行者。

另一個法律問題是無差別搜身,例如監獄和看守所中被關押的犯人和嫌疑人經常受到例行的裸體搜查。法院一般認為這種搜查對於已定罪的人是合理的。而對於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則需要提供合理化的理由方可進行搜身。機場和海關的安保人員也可以提出搜身的要求,但合法性有時會被質疑。

脫衣搜身的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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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避合法性的質疑,有時執法者會以其他方式強制懷疑對象進行裸體搜身。例如,大多數監獄看守所、收容所和醫院都有淋浴室,司法部門有時會強制要求嫌疑人進行淋浴,以便對其隨身物品和衣物進行檢查。

裸體搜身有時被用於防盜,例如有些工礦的管理者會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進入車間或礦井前將所有衣服脫掉並存放進儲物櫃,淋浴,裸體通過金屬探測器,換上工作服後方可進入,離開時則進行相反流程。

醫學博士保羅·雷加(Paul Rega)認為,從醫學上看,裸體沐浴和搜查可以作為一種必要的刑偵手段,有助於查明刑事犯罪(包括恐怖襲擊)的嫌疑人。[1]

脫衣搜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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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的部分脫衣搜查(不要求全裸)通常包括:

如果有理由該人有其他隱藏物品,則該人隨後被帶到一個隱蔽的房間,按以下程序進行搜身:

電子脫衣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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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線極高頻波、太赫茲射線都可以穿透衣物,事實上起到脫衣搜查的效果,但高科技的手段有時也會受到很多包括侵犯隱私在內的質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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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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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aul Rega, M.D., FACEP, 5/2000, Biological Terrorism Response Manual, "The removal of clothing as a decon procedure has the additional advantage of detecting a secondary device concealed on a vic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