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屬孟加拉,是荷蘭在1610年-1825年時荷蘭在孟加拉的殖民地,先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中心,直到該公司於1800年清盤。然後它成為荷蘭王國的殖民地,直到1824年根據英荷條約將其轉移給英國。

荷蘭屬孟加拉
Bengalen
1627—1825
Bengal, Dutch國旗
國旗
Bengal, Dutch國徽
國徽
地位荷蘭殖民地
首都皮皮利 (1627–1635)
胡格利-欽蘇拉 (1635–1825)
常用語言荷蘭語
Director 
• 1655–1658
Pieter Sterthemius
• 1724–1727
Abraham Patras
• 1785–1792
蒂進
• 1792–1795
Cornelis van Citters Aarnoutszoon
歷史時期Imperialism
• Establishment of a trading post at Pipely
1627
1825
前身
繼承
葡屬印度
英屬印度

荷蘭人在該地區的存在首先是在奧里薩邦的Subarnarekha河口Pipili建立了一個貿易站。荷屬孟加拉也是荷屬印度一部分。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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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615年起,荷蘭東印度公司與孟加拉交易。1627年,在Pipely建立了一個貿易站。1635年,在胡格利-欽蘇拉成立了一個定居點,用於交易鴉片,鹽,平紋細布和香料。他們建造了一座名為古斯塔夫斯的堡壘,一座教堂和其他幾座建築。一位著名的法國人,擔任馬拉塔人的軍事顧問Perron將軍,在這個荷蘭殖民地定居並在這裡建造了一所大房子。

十八世紀初,荷屬孟加拉的貿易蓬勃發展,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管理人員於1734年允許胡格利-欽蘇拉直接與荷蘭共和國進行貿易,而不是首先向巴達維亞運送貨物。擁有此權利的唯一其他荷蘭東印度公司領地是荷屬錫蘭

在18世紀中期,面對英法在印度的競爭,荷蘭人對孟加拉的控制正在減弱,而他們在孟加拉的地位在1757年英國在普拉西戰役中的勝利時被削弱為次要力量。

荷屬孟加拉於1795年被英國軍隊佔領,原因是聯省共和國執政威廉五世撰寫的一封信,以防止殖民地被法國占領。英荷條約(1814年)將殖民地恢復為荷蘭統治,但由於希望將印度群島劃分為兩個不同的勢力範圍,荷蘭人將其在印度半島的所有領地割讓給了英國(但保留印尼的殖民地),並於1824年簽訂了「英荷條約」。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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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quin, Frank. (1982). Het personeel van de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in Azie in de achttiende eeuw, meer in het bijzonder in de vestiging Bengalen (The staff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in Asia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in particular the establishment in Bengal). Thesis (Ph. D.), University of Leiden. ISBN 9789090000947; OCLC 1337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