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251事件
華為251事件[1],又被稱之為李洪元事件[2],是2018年12月16日到2019年8月23日發生於中國大陸的一樁未有檢控的刑事案件。原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員工李洪元在離職九個月後,被華為以職務侵占(先被改為泄露商業機密,後再被改為敲詐勒索)為由向警方舉報[3]而被羈押251日,因證據不足而獲檢察院不起訴並而重獲人身自由。2019年11月下旬,案件細節被披露到互聯網,迅速引起廣大網友討論。從李洪元被逮捕到重獲自由共251天,被稱為"華為251事件"。
事件經過
編輯勞資糾紛
編輯2005年10月,李洪元從浙江省國有企業巨化集團離職,加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4]。2016年11月,李向上級舉報其所在部門造假行為[4]。
2017年,李洪元面見華為公司創始人任正非,匯報工作上的訴求,任正非讓他找其他領導。[5]同年,華為的人事部門不與李洪元續簽勞動合同[4]。
因李洪元認為其在公司工作十二年,但是公司沒有跟他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依據《勞動法》,公司是有過錯的[註 1],華為應該給他更高的離職補償,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和華為網絡能源產品線人事管理人員何某協商,簽訂了離職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按照「2N」執行,而不是「N+1」執行[註 2]。而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中「2N」與「N+1」的差額部分為[6]304,742.98元人民幣[4]。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前往華為深圳總部確認簽收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4]。
2018年11月7日,李洪元向法院起訴,要求拿回經協商一致應予以支付的年終獎金,華為方面稱李洪元未獲得年終獎金[4]。和HR何某協商後,HR何某通過所在部門的秘書周某的私人賬戶轉到李洪元賬戶上約30萬元,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而也因為有一些前同事的離職賠償金通過私人賬戶轉款,導致儘管李洪元已經向華為人事部門反映此事,但其並未對私人賬戶轉款這一行為有所警覺;之後,李洪元發現這筆差額部分沒有申報個人所得稅,在其向政府稅務部門投訴後,稅務部門通知華為補繳稅款[4]。
勞動仲裁
編輯2020年6月3日,李洪元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仲裁文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華為公司恢復與李洪元的勞動關係、支付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工資總計650949元、支付2018年2至12月、2019年1至12月、2020年1至5月年終獎總計1307735元、替李洪元繳納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間的社保與公積金188768元。仲裁委員會則與同年8月駁回仲裁請求[7]。
起訴
編輯李洪元起訴華為,以自己在簽訂《離職協議》被欺騙為由主張協議無效並要求華為予以經濟補償(勞動關係存續期間)。2022年1月10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307民初31798號判決[7],認定:
- 鑑於李洪元在《離職協議》簽訂後已經領取離職補償並且李洪元未舉證,不予支持李洪元請求的與華為簽訂的《離職協議》無效
- 華為公司認為何某違反公司規定,私下支付除N+1以外的補償並非華為真實意圖,因此主張前主管何某與李簽訂的《離職協議》無效,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李洪元與華為公司的勞動關係在《離職協議》簽訂後已終止,故駁回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拘留、逮捕
編輯2018年12月16日,深圳警方對李洪元實施強制傳喚,將其從住處帶走,案由為涉嫌職務侵占。在其抵達公安局後,案由變更為涉嫌泄露商業機密。在被刑事拘留了一段時間後,案件移交檢察院。2019年1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洪元實施逮捕[4]。 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將此案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深圳市公安局認定,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從其部門主管何某處勒索人民幣30萬元[8]。
4月16日,檢察官告知李洪元等六名員工其涉嫌案由為敲詐勒索。4月17日,李洪元會見了他的律師,讓律師告知他的妻子去找他與何某的談話錄音;同月,李洪元的妻子向檢察部門提交了李洪元和何某的談話錄音,以證明李洪元並未對華為敲詐勒索。4月19日,檢方因為證據不足,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5月17日,公安將該案補查重報;6月19日,檢方再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7月12日,公安將該案補查重報[9];同月,何某更改口供,稱李洪元沒有敲詐勒索[8]。8月13日,龍崗區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決定延長偵察期限;2019年8月23日,龍崗區檢察院最終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其不起訴[9],釋放李洪元。截至釋放當日,李洪元被羈押了251日。[4][10]
事件發酵
編輯在李洪元被羈押期間,其祖父去世[4]。
2019年11月25日,他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到了107,055.94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其中包含79,300.94元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27,755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也向其前雇主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父親的雇主浙江省巨化集團發函為其恢復名譽。[11]
2019年11月28日,李洪元將自己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分享到了華為離職員工維權群里,來說自己是「疑罪從無」而不是「無罪釋放」,希望有人能幫忙發到華為心聲內網(向任正非反應),以恢復李洪元名譽。當日有網絡自媒體將其發布在網絡上,引發輿論關注。BBC稱網絡上一些批評華為的帖子遭到刪除。[12]
2019年12月2日,李洪元接受界面新聞、澎湃新聞及新京報等媒體的採訪,表示主動曝光該話題並非其本意,但希望和華為溝通,而其最大的訴求是希望華為向他道歉[4][10][11]。過後,界面新聞的採訪報道被刪除[3]。12月2日,華為方面發布聲明[13]:
“ | 公司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華為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 ” |
12月2日,李洪元的代理律師所屬律師事務所——廣東意本律師事務所發出聲明,指出11月28日,自稱李洪元的用戶在華為內網心聲社區發帖《李洪元寫給任正非的公開信》並非出自李洪元,信件的出處難以考證。李洪元也指出相關文字屬於拼湊而成,非其本人所寫。[14]李洪元認為,在多家媒體跟進此事件後,事態已經「有些失控」[15]。此後李洪元離開深圳返回老家[15][5]。
12月2日,李洪元看到華為官方的回覆後,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 | 大家看看先,我聽全國人民的。[16] | ” |
12月4日,《經濟觀察網》電話採訪李洪元。李洪元表示自己對華為公司有感情,且華為公司體量大,他不想起訴華為;同時表示讓華為道歉賠償不是自己的唯一目的,他的核心訴求是與華為總裁任正非深度溝通,因為自己認為華為公司是中國未來的希望,但華為現在這樣是不可能健康發展的。[17]他並提及自己有一項人力管理方案,準備申請專利,希望和任正非溝通,相信該方案有助於公司糾正管理偏差。[5]
12月4日,華為消費者業務CEO余承東向微信群IT老友會轉發微信公眾號「至道學宮」文章《針對華為的黑公關狂歡》。該文認為「華為251事件」不是勞資糾紛問題,而是美國、華為公司的競爭對手和知乎等媒體平台僱傭網絡水軍,造謠生事,對華為實施的有償攻擊。發起這種攻擊所投入的成本,甚至「起碼是幾百億量級的」。[18]余承東的行為再次引發公眾對「華為251事件」的高度關注。次日華為高級副總裁陳黎芳在清華大學演講時稱:余承東受不了委屈,故轉發了《針對華為的黑公關狂歡》,華為依法舉報李洪元,請大家耐心等待,看李洪元到犯了什麼事[19][20]。
12月5日,華為首席法務官宋柳平在宣布將正式起訴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新聞發布會中,面對媒體對此事件的評價的問題,表示感謝公眾對"華為251事件"的關注,「華為251事件」是華為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進行舉報,不是一個勞動糾紛事件[21]。
12月9日,李洪元的個人賬戶leedeson在新浪微博發布微博稱,深圳市中級檢察院已經立案,反查之前涉及的誣告陷害、偽證、玩忽職守、瀆職等罪行。新浪微博隨即就此與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核實,檢察院表示此消息不實,李洪元已將有關立案的微博刪除。新浪微博認定李洪元的行為已構成「發布不實信息」,且情節惡劣,對李洪元的新浪微博賬戶扣除信用積分10分,賬號禁言15天,禁被關注15天[22]。
12月11日,華為創始人任正非接受拉美、西班牙媒體採訪。西班牙媒體《世界報》詢問最近對華為的批評聲音是否會對華為產生影響,任正非回應:
“ | 華為過去一段時間紅得發紫,如果大家黑一下華為,華為的顏色就變灰了一些,恢復了本色。華為的本色就是灰色,並不是什麼紅得發紫。在社會認為華為很好的時候,實際上華為本身也是矛盾重重的。[23] | ” |
評論
編輯12月1日,《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發微博評論稱,此事暴露了華為內部管理存在缺陷。[24]另一方面,胡錫進還分析了華為的聲明「若李認為遭到誣告,華為接受其在法庭對自身提告,在法院上論定」,並認為華為有以下三點考量:堅持了自己最初的態度,認為他們的報案有所本;在報案之後,圍繞李洪元出現的所有情況都屬於法律程序,華為沒有能力進行干預,只能尊重司法;李應通過法律手段實現他得到國賠之外訴求,華為不準備在法律之外與李洪元「私了」。胡錫進還分析認為,這個聲明是華為法務部門和相關管理層認真研討的結果。華為公司太大,員工和主管加總十多萬人,內部管理和對外公關都要尋求「規範化」,擔心採用一種特殊化處理或溫情式私了,會立下典範產生日後連鎖反應,這是大型跨國公司應對公關危機的通常選擇。面對與個別員工的具體衝突如果不用一普遍性原則應對,可能掉入更多糾紛陷阱。[25]翌日,央視主持人徐卓陽發微博諷刺了胡錫進:「胡總編的功力越發深厚。看完這篇你會以為被誣陷坐牢251天的不是李洪元,而是華為本為。對受害者『同情』了事,對犯下嚴重錯誤的公司和部門卻處處透着關懷和體諒,並不忘笑容滿面地對追問真相的聲音發出『適可而止』的警告。作此道德良心文章,難能可貴。」[26]
12月2日,澎湃新聞在「馬上評」欄目刊登署名「西坡」的評論員文章《華為該如何對待離職員工,我們又該如何對待華為》,文章認為,「狼性」「996」等企業文化所代表的效率至上時代已經過去,只有企業表現出正當的人性意識,用戶才能將其隱私數據交由企業處理,並認為華為殘酷對待其員工會影響其合作夥伴和消費者對華為公司的信任[27]。12月2日,澎湃新聞在同一欄目刊登該網站首席評論員沈彬的文章《拒不道歉的華為:沒有同理心,讓人害怕》,該文章指出,企業的發展應嚴格遵守法律,企業必須尊重公民的尊嚴和財產安全。[28]
12月3日,人民網引用了錢江晚報張炳劍的文章《華為的回應不是「法治」,而是以勢壓人》。該文章指出華為在251事件中沒有尊重法律,是在依靠自己的實力打壓異己。該文章還認為,民眾對法治進步的渴望勝過對技術進步的渴望。12月4日刪除了此文章[29]。
12月5日,紐約時報中文網刊登文章《華為是如何在中國失去民心的?》,文章指出,李洪元因勞工糾紛被拘押這件事引發的反彈,表明中國大陸人開始對華為公司有了不滿情緒。文章認為,中國社交網絡上對此事的憤怒,反映了許多中產階級職業工作者擔心李洪元的遭遇可能會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恐懼。[3]
12月6日,共青團中央在其微信公眾號轉載自媒體「後沙」的文章《【聲音】後沙:華為一夜之間被「萬炮齊轟」,但狐狸尾巴露得太快!》。文章稱如果公眾關心李某元,請對事態發展多些耐心,這件事會有清晰的結論的;大家不要被美國利用了被美國當槍使,美國的新聞媒體會趁機抹黑華為,請看清。[30]
類似案例
編輯2002年
編輯華為前員工王志駿、劉寧、秦學軍曾因和華為的糾紛被華為舉報[31],後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被羈押2年。[32][33]
2018年
編輯華為無線地區部前員工曾夢因類似原因被羈押90日。[34][35]
據財新網報道,2018年12月,李洪元被捕當月,除李洪元、曾夢外,至少有3名華為前員工或當時在職的員工在和華為公司勞動爭議期間被深圳警方帶走,罪名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中,一名員工認罪、一名至2019年12月仍在羈押中,一名羈押一個月後釋放。[36]
《金融時報》引述勞動者權利律師龐琨的說法,即由於華為極大的實力,司法當局和政府對華為這類大企業的法律糾紛,較普通企業重視的多,而且深圳警方每年都會關押十幾名與華為發生糾紛的人[37]。
《南方都市報》的一則評論員文章說,如果公檢法機關不追究華為的起訴是否是誣告,「為企業和個人所裹挾」,則其代表的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將受損[38]。
注釋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 此處的「N」指的是李洪元在華為的工作年限,「N+1」和「2N」分別指的是工作年限數加一併乘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數翻倍並乘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所得數目即解除勞動合同所獲賠償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N」指代賠償的月工資數的稱法,即和這一賠償基數計算法有關。「N+1」通常是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後,因企業方未能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方法(第三十六條、四十條(三)、四十七條);「2N」則通常是企業單方面違反法律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方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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