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誠意判決
誠心誠意判決(日語:誠心誠意判決/せいしんせいいはんけつ Seishin seii Hanketsu */?),是日本大審院(最高裁判所之前身)在1931年(昭和6年)2月20日做出的一項有關婚約(婚姻預約)的成立要件之判決[1][2][3]。
案件事實經過
編輯大正7年(1918年),具有表姐弟關係的X(20歲女性)與Y(15歲男性)相互約定今後要結婚,並發生了性關係,但雙方沒有舉行結納(納徵)或在親戚朋友間舉行訂婚儀式等[4][5]。此後X與Y保持同居關係,並產下一子[5]。然後Y去東京生活後,X與他繼續保持聯繫,也因為與Y的婚姻關係而一直保持單身,但她得知Y與其他女性結婚後,以未履行婚約為由起訴Y,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5]。本案一審二審都部分支持了X的訴訟請求[5]。Y隨後提起上告,主張只有以結納等被公眾普遍接受的形式才構成婚姻預約,而本案中原被告僅僅是私通、野合關係,否認其構成了婚姻預約[4]。
判決
編輯當時日本最高司法機關的大審院經過審理認為,婚姻預約並不僅限於以結納之禮等一般性的習慣性儀式。當男女雙方誠心誠意地希望在將來成為夫婦,從而締結契約的時候,就與沒有類似契約的自由身份的男女產生了某種身份上的差異,可以認為兩人之間成立了婚約預約,最終大審院判決駁回Y的上告。
由於該判決中使用了「誠心誠意」這一成語[6],因此該判決也被後人稱為「誠心誠意判決」。
該判決與另一個明確了婚約的成立不需要儀式要件的大正8年(1919年)6月11日判決(民錄25輯1010頁)共同構成了確立婚約的成立要件的兩個著名判決[7],在日本家族法上具有重要意義。
腳註
編輯- ^ 家族法判例百選[新版・増補]8、『新判例マニュアル 民法Ⅴ』24頁、『民法7 ―親族・相続』99頁
- ^ 昭和5年(オ)第2143號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法律新聞3240號4頁、法律學説判例評論全集20巻民法208頁
- ^ 該案審理法官為菰淵清雄、神谷健夫、古川源太郎、水口吉蔵、中島弘道 。
- ^ 4.0 4.1 根據上告理由
- ^ 5.0 5.1 5.2 5.3 『新判例マニュアル 民法』25頁。詳細事實經過參見東京都立大學家族法研究會「判例における婚姻預約-未発表資料を求めて-14-」東京都立大學法學會雑誌8巻1號233頁(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1967)に掲載された一審、二審判決文に記載がある。
- ^ 原文為舊字體漢字、假名混用文
- ^ 家族法判例百選[新版・増補]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