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邦彥(1500年—1589年),字治徵,號景山,直隸蘇州府吳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錢邦彥
大明南京刑部尚書
籍貫直隸蘇州府吳縣
字號字治徵,號景山
出生弘治十三年(1500年)五月二十二日
逝世萬曆十七年(1589年)
配偶娶沈氏,繼娶仰氏
親屬(子)錢允元、錢秉元
出身
  • 嘉靖十四年乙未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編輯

嘉靖七年(1528年)戊子科應天府鄉試第四十七名舉人。嘉靖十四年(1535年)中式乙未科會試第一百七十一名,登第三甲第一百一十二名進士[1][2]。授高安縣知縣,調縉雲縣,超拜吏部主事,歷官吏部考功司郎中,二十四年十二月升南京通政司右參議,二十八年九月升南京太常寺少卿,三十二年四月升南京光祿寺卿,三十三年五月升南京太常寺卿,三十四年十一月升南京大理寺卿,三十六年十月改北大理寺卿,三十七年十二月升南京刑部右侍郎。

四十三年三月起為刑部左侍郎,升南京刑部尚書,隆慶元年(1567年)四月被南京科道糾拾致仕。萬曆十七年卒,年九十[3]

家族

編輯

曾祖錢璣;祖父錢瀷,陰陽學正術;父錢應龍,陰陽學正術。母滕氏;繼母葛氏、計氏。具慶下。弟邦直[4]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九》:萬曆十七年三月甲寅,以原任南京刑部尚書錢邦彥年當九十,給月米歲夫,使命及門而邦彥卒。邦彥吳縣人,成進士,為高安令,超拜吏部主事,至考功郎,遷南京通政司參議,晉太常少卿,再遷大理卿、刑部左右侍郎,遂轉尚書,乞歸恩晉一品勛階。林居垂三十年,生平詳慎,居官無公私譴,淵嘿易亮,鄉邦視為模楷。考終完名,予祭葬如例。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四年乙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