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權利青年達到一定的歲數(如15-24歲),有著足夠的成熟程度,能夠判斷是非,而享有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青少年應擁有以下權利:享受特別照料、保護與協助的權利;生命權;獲得姓名、國籍身份的權利;在許可下選擇並接受父母的權利;在不干擾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不侵犯道德,他人的自由與權利,不違反《公約》時離開或進入本國的權利;訴訟權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宗教自由權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隱私權新聞自由受教育權犯罪時的人身自由;接受平等對待的權利。[1][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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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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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text. [2023-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12). 
  2. ^ 聯合國.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2023-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