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教育法令

《1961年教育法令》(Education Act, 1961)是馬來西亞聯盟政府根據《拉曼達立報告書》(《1960年教育檢討報告書》)所制訂的,此法令在緒論部分聲稱引述《1957年教育法令》所規定的國家教育政策,但內容相異,更把原文「同時也維護及扶持我國其他族群語文和文化的發展」字眼完全刪除不提。

1961年10月21日,在華社反對黨激烈反對下,國會仍通過《1961年教育法令》,把《1960年教育檢討報告書》的建議賦予法律地位。此法令強調要發展一個以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教育制度,肯定國家教育政策的「最終目標」。

影響性 編輯

在該法令下所造成的影響:

  1. 在小學方面,馬來文小學改稱為國民小學,英小、華小和淡小被稱為國民型小學。在法令下,它們將享有國家全津貼,然而目前華小變成「半津貼」,其實是制度執行偏差所造成的。
  2. 在中學方面,以馬來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馬來文中學稱為國民中學,以英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中學稱為國民型中學或政府津貼中學,只有這兩類中學可以獲得政府的資助。但是以華文作為教學媒介的中學只能是獨立中學,政府不再給予任何津貼,且須受到政府教育條例之限制。這意味着,華文中學面對兩個選擇:接受政府的津貼和條件進行改制為國民型中學,或是不接受政府分文津貼,成為獨立中學。馬來西亞檳城州的鍾靈獨立中學便是當時第一所接受改制成為國民型中學的華文中學,柔佛州的寬柔中學則是當時第一所拒絕改制成為獨立中學的華文中學。
  3. 此外,在此教育法令的第21(2)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在他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將一所國民型小學改為國民小學,即華文小學、淡小和英小可隨時變質為馬來文小學。《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在《1961年教育法令》增添的第26A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可以隨時解散學校董事會。由於受到華社不斷的大力反對,第21(2)條款和第26A條款無法在華小實施。
  4. 教育法令條文規定,從1961年起政府不再舉辦以華文為媒介的中學公共考試(初中三年級考試、華文中學升學考試和華文中學離校文憑考試),中學的公共考試只能以馬來文英文為考試媒介。1964年,政府廢除小學升中學入學考試。1967年,宣布沒有劍橋高等文憑或聯合邦教育文憑之中學學生包括華校生不准出國深造的措施,以斷絕華文獨中生出國深造的機會。

1962年底,馬來半島的70所華文中學有54所接受改制,只有16所寧可放棄津貼金,成為獨立中學。現存華文獨中共有60+2(新山寬柔獨中古來分校,至達城分校)所,37所在西馬(16所堅持不接受改制的華文中學和21所改制為國民型中學後來復辦獨立中學),23所在東馬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