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列入CITES附錄Ⅱ的物種
本分類頁面匯總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CITES)附錄Ⅱ中列入的動植物。以下為該公約正文第二條(基本原則)對其附錄的解釋:[1][2]
- 2. 附錄Ⅱ應包括:
- (a)所有目前不一定瀕臨滅絕,但若不嚴加管理其標本貿易,防止對其生存不利的利用,便有可能面臨滅絕危險的物種;
- (b)為使本款 a 項所指的某些物種的標本貿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種。
- 3. 附錄Ⅲ應包括任一締約方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需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並需要其他締約方合作管控貿易的所有物種。
- 備註: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org. Geneva, Switzerland: CITES Secretariat.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4).(英文)
- ^ 2.0 2.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org.cn.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 2019-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19).(簡體中文)
另請參見
編輯- Category:列入CITES附錄Ⅰ的物種(70個頁面)
- Category:列入CITES附錄Ⅲ的物種(1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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