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帝汶人權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於2002年成立,憲法規定東帝汶是一個多黨制的民主共和國。[1]自從1975年該國從葡萄牙獨立以來,印尼的軍方和民兵以「反對共產主義叛亂」為由強行吞併了東帝汶,在此之後印尼參與了大量針對東帝汶的人權暴行。1998年蘇哈托倒台後,印尼放鬆了對東帝汶獨立運動的管制,該國在1999年舉行了獨立公投,然而印尼的強硬派分子進行了大規模的屠殺,使得葡萄牙、澳大利亞等國強制介入。此後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託管了東帝汶。在國際社會的幫助下,東帝汶於2002年獲得獨立。[2]獨立後的東帝汶於2007年進行了一次公正的選舉,其人權事業的進步普遍得到西方各國和人權組織的肯定。此外,聯合國東帝汶綜合特派團一直在監督該國的政治局勢。[3]
然而該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任意監禁和沒有經過審理的判決仍然存在着。此外該國存在着較為嚴重的家庭暴力和性犯罪問題,而政府常常無能為力。另外該國的兒童失學問題也比較嚴重。 [3]貧窮問題始終困擾着該國在人權方面的進步。
參考來源
編輯- ^ Government of Timor-Leste,, 「2010 Census Results: Timor-Leste’s population grows slower than projected」, 22 October 2010.
- ^ Amnesty International,, 「Timor-Leste;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 2 August 2011.
- ^ 3.0 3.1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0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 Timor-Leste」, 8 April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