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在全國工業交通系統建立政治工作機關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在全國工業交通系統建立政治工作機關的決定》,1964年4月1日印發各地研究討論、1965年5月11日正式頒佈,是中共中央對當時中國大陸全境工業交通系統建立政治工作機關的安排決定[1]

概述

編輯

最初草稿是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政治工作條例,略加改變而成的,它把軍隊實行的以毛澤東思想為指導,運用到工交系統。薄一波在說明時指出,軍隊同地方工交部門有共性,又有特性[2][3]。之後經過一年的實踐調整,最終在整個工業交通部門總結具體情況的政治工作辦法,以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其中包括有[4]

  1. 所有工業交通部門,都要學習解放軍,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第一位。
  2. 為了加強工業交通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黨委必須把工業交通系統的政治工作機關建立起來,並且逐步地建立起一套由毛澤東思想掛帥的、適合工業交通部門情況的政治工作制度。
  3. 工業交通系統的政治工作機關,應當根據德才兼備的條件選拔幹部
  4. 工業交通系統的政治工作和黨的工作,凡是屬於全國性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做統一規定的問題,重大的,由中央發佈指示、決定
  5. 中央工業交通各部直屬的重要企業、事業單位,它們的政治工作和黨的工作,實行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的以部黨委的領導為主、以地方黨委的領導為輔的雙重領導制度。
  6. 地方所屬工業交通企業、事業單位的政治工作和黨的工作,由地方黨委領導。
  7. 工業交通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委和政治部(處),對於上級黨委和政治工作機關的指示,都要認真地貫徹執行
  8. 中央工業交通部門的黨委和地方黨委,應當在工作中密切聯繫,主動協商,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負責,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政治工作和黨的工作的領導,把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地抓起來。
  9. 一九六四年由國家經委組織有關方面起草的工業交通政治工作條例草案,仍應有重點地試行。
  10. 這個決定的基本原則,也適用於農業、商業和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4]

參考

編輯
  1. ^ 中共中央黨校理論研究室編. 历史的丰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5 经济卷. 北京:中共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5.01: 709. ISBN 7-5073-1612-2. 
  2. ^ 戴舟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 1949-1999. 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 2000.01: 200. ISBN 7-80145-172-4. 
  3. ^ 《中華人民共和大典》編委會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 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1994.06: 801. ISBN 7-5017-2924-7. 
  4. ^ 4.0 4.1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20册.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1.06: 16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