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無線電執照制度

业余无线电的执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無線電的執照分為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電台操作證書(簡稱「操作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簡稱「業餘電台執照」)兩個部分。操作證書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個人的操作技術能力的證明,也是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的許可,而業餘電台執照則是設置業餘無線電台的許可。

操作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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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電台操作證書(英語:CRAC Amateur Radio Operation Licence)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操作技術能力的證明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的許可[1],由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分會(英語:Chinese Radio Amateur Club,簡稱CRAC)負責核發,在全國範圍通用,並且終身有效[2]。操作證書分為三類,分別是A類、B類和C類,不同類別的操作證書持有人在業餘頻段上擁有不同的操作權限。[3]設置業餘無線電台和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也需要操作證書作為憑證。[4]

類別 可用頻段 最大發射功率
A類 30~3000 MHz範圍內的各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頻段 不大於25瓦
B類 所有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頻段 30 MHz以下頻段小於15瓦,30 MHz以上不大於25瓦(2024年3月1日前取得B類操作證書的,30 MHz以下頻段可設置不大於100瓦的業餘電台)[5]
C類 所有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頻段 30 MHz以下頻段不大於1000瓦,30 MHz以上不大於25瓦

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需要參加並通過CRAC命題的閉卷考試以獲得操作證書[6],初次申領者不限年齡限制,但只能參加A類考試,取得A類操作證書取得業餘無線電台執照6個月以上,且具有相應的實際操作經驗可以參加B類考試,取得B類操作證書並取得載明30MHz以下頻段的業餘無線電台執照18個月以上,且具有相應的實際操作經驗參加C類考試。[7]A類和B類考試由各省的考試機構自行組織,C類考試由CRAC統一組織。[8]

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境外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可以向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分會申請來訪者業餘無線電台臨時操作證書(英語:Amateur Radio Operator's Certificate for Visitors[9]),臨時操作證書不作為設置業餘無線電台的憑證。[10]香港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可以憑藉香港業餘電台牌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旅行證件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分會申請有效期為五年的操作證書並憑操作證書在內地設置業餘電台。[11]

業餘電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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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無線電執照(移動台)背面,貼有三張四川省無線電辦公室簽發的年檢標籤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設置業餘無線電台的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核發。業餘電台執照實行與操作證書對應的分類制度[3],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需要持有相應類別的操作證書以設置業餘無線電台。[4]擬設置的業餘無線電台必須擁有型號核准代碼或通過檢驗。[12]

業餘電台執照根據通信範圍的不同分為「省內」和「全國」[註 1]及無固定台址三種。執照上通信範圍為「省內」的業餘電台只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通信,而執照上通信範圍為「全國」的業餘電台可以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境外的業餘電台通聯,也可以在設台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13]

業餘電台執照的有效期最長為五年,發給業餘電台執照時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時指配呼號,需要繼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需要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更換業餘無線電台執照。[1]

未成年人可以申請設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於25瓦的業餘無線電台,還需要提交其監護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以及申請人與監護人關係的說明材料。[1]

跨國(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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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僅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了業餘無線電執照互認協議。中國內地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憑操作證書和業餘電台執照可以向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換領香港業餘電台牌照或操作授權證明。[14]

緊急情況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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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業餘無線電台可以與非業餘無線電台通信,但通信內容應當限於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1]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不經批准臨時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但應當在48小時內向電台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並在緊急情況消除後及時關閉。[15]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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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些地區核發的執照上為「省際或涉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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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版)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zh.wikisource.org. [2024-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5) (中文). 
  2. ^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pdf). 2014-03-10 [2019-07-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8-29). 
  3. ^ 3.0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pdf).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5). 第二十五條 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分為A類、B類和C類 
  4. ^ 4.0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版). 維基文庫. 2024年1月18日. 
  5.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02-05 [2024-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5).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取得業餘無線電台執照的,在執照有效期內可以按照執照載明的參數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取得B類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證書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許可權限申請設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於100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於25瓦的業餘無線電台。 
  6. ^ 中國無線電協會.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暂行办法 (PDF). 2013-03-01 [2017-07-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8-16). 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的驗證考核通過閉卷考試等形式進行。 
  7. ^ 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02-05 [2017-07-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5). 第二十六條 參加A類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人員,應當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有一定的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參加B類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業餘無線電台執照6個月以上,且具有相應的實際操作經驗。參加C類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載明30MHz以下頻段的業餘無線電台執照18個月以上,且具有相應的實際操作經驗。 
  8.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02-05 [2024-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5). 第二十七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實施A類、B類和C類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實施A類、B類業餘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9. ^ 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分會. The Application Procedure for "AMATEUR RADIO OPERATOR'S CERTIFICATE FOR VISITORS". 2013-06-30 [2019-07-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3) (英語). 
  10. ^ 中國無線電協會. 《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证书》申请办法 (pdf). 2013-03-01 [2019-07-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05-14) (中文).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PDF). 2015-09-25 [2019-07-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8-29). 
  12.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版). 維基文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01-18 (中文). 使用依法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提交含有型號核准代碼、出廠序列號等信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照片;使用自製、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提交該設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說明材料 
  13.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維基文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11-05 (中文). 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通信的業餘無線電台,由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設置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台,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依法設置的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台,可以在設台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但應當遵守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14. ^ 通訊事務管理局. 內地業餘無線電操作者逗留或到訪香港特別行政區時申請領取業餘電台牌照及操作授權證明的指引 (PDF). [2019-07-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8-29). 
  15.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2024-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5). 第六條 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業餘無線電台執照。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不經批准臨時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台,但應當在48小時內向電台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並在緊急情況消除後及時關閉。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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