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簡稱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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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6年8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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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第一條是「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08-27, Wikidata Q18836127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6年8月27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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