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簡稱為《國家賠償法》),是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賠償制度而設立的專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國家賠償法
公佈日期1994年5月12日
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憲法類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19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背景 編輯

實施情況 編輯

賠償標準 編輯

《國家賠償法》並未對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做出直接規定,現行賠償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公佈,規定了: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於2019年5月14日公佈的數據,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為準進行計算,則每日賠償金額應為 82461 ÷ 365 ≈ 225(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於同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另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