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簡稱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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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3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03年10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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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條是「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Wikidata Q18839017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3年6月28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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