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法制院官制是1924年12月4日由臨時執政段祺瑞公佈的中華民國法律。

該法是段祺瑞出任臨時執政後公佈。根據該法設立了「臨時法制院」。該法第一條稱:[1]

第一條 臨時執政因籌備建設釐定一切制度,設臨時法制院,直隸於臨時執政,其職掌如左:

  • 一、擬定臨時政府應發佈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 二、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擬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 三、調查條議關於憲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執政特交審議事項;
  • 四、收受審定一切關於法制之條陳;
  • 五、保存臨時執政所發佈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正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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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東方雜誌第21卷第24號,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