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發藻(?—?年),雲南澂江府河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于發藻
大明湖廣按察司副使分守荊西道
籍貫雲南澂江府河陽縣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出身
  • 萬曆三十七年己酉科舉人
  • 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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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雲南中式舉人,三十八年(1610年)庚戌科進士,初授中書舍人,四十年任壬子科順天鄉試同考官,以失誤被奪俸一年[1]。萬曆四十八年升至廣州知府。崇禎初,官襄陽知府,仕至湖廣荊西道副使[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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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五百一》:萬曆四十年十一月乙巳,革順天舉人童學賢,罰科舉人傅皇謨,及降罰進士鄒之麟、中書于發藻等各有差。禮部會同吏部、都察院禮科議二名童學賢七秇皆蕪穢之詞,三場無雋永之句,當逕行革斥,仍令以監生聽選。五名傅皇謨經學雖已遺譏,韶質猶堪再造,當罰停三科會試,限滿之後仍聽部考奏奪。至于進士鄒之麟借他房以收贗鼎,辱盛典而誤賢關,所當降以閒散,以為恣睢之戒。若主考右庶子郭淐、左諭德朱延禧,薦卷繇人,掄魁失士,相應並行罰治。中書于發藻之于童學賢,既屬本房,當有確見,始以蛩吟為絕響,終以莎羽扇同聲,應重加罰治。因請以後京闈分考官,斷自乙卯科為始,照南京事例,簡取推知有文行者充用。 上是之。乃奪發藻俸一年,淐、延禧各半年,推知分考之議始于台臣田一甲、科臣官應震
  2. ^ 《崇禎長編卷之四十三》:崇禎四年二月,起林銘鼎為陝西右參政,鄒嘉生為山東副使,楊廷槐為江西右參政,調浙江右布政使莊祖誨為本省左布政使,江西參議李逢春為河南參議,浙江右布政使蕭應坤為湖廣左布政使,陞貴州僉事楊加隆為本省右參議,襄陽知府于發藻為湖廣副使 。
  3. ^ 《雲南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