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利他主義
互惠利他主義(英語:Reciprocal altruism),或稱互利主義等,是一種利他主義,其動機是透過首先幫助其他個體,然後從該(些)個體獲得利益。[1] 互惠利他主義是由羅伯特·泰弗士(Robert Trivers)在1971年提出;泰弗士並未將導致群體共同利益的活動(例如聯合掠奪性探險)定義為互惠利他主義。他對互惠利他主義至少強加了三個條件:行動必須幫助接受者,但給給予者帶來一些成本;回報必須延遲進行,且其實現必須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互惠利他主義需要個體擁有記憶力、持久的關係和穩定性。[2] 泰弗士最初創建了用於演化生物學研究的互惠利他主義的概念,但它已被應用於社會科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