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英語:creditor,俗稱債主)是與債務人相對應的法律術語。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政府等)有權要求乙方主張特定的服務財產,則稱甲方為「債權人」,稱乙方為「債務人」。[1]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基於債務人將向其償付等價值的服務或財產的假定下而向乙方要求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或服務,而該假定一般是由契約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貨款購買乙方的產品,在乙方收到資金但尚未將產品交付甲方時,甲方為乙方的「債權人」,乙方為甲方的「債務人」。

預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提供貸款給企業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2]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註釋

編輯
  1. ^ O'Sullivan, Arthur; Sheffrin, Steven M. Economics: Principles in Ac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07458: Pearson Prentice Hall. 2003: 264. ISBN 0-13-063085-3. 
  2. ^ Insolvency for creditors.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March 23,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1). 

另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