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由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是一個授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香港澳門)依法註冊或登記的非跨地區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以及駐外機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員工的榮譽稱號,1985年開始評選表彰活動[1]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樣式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樣式

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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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發佈的《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授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香港澳門台灣)依法註冊或登記的非跨地區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以及駐外機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員工。原則上,候選人應從省(部)級勞動模範中產生。此外,對獲得省級革命烈士稱號的個人,或省(部)級黨委作出學習、表彰決定的個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申報,也可授予或追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2]

不得授予該獎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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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獎項不授予涉及下列情形的個人[2]

  • 已獲得過該獎章的個人,原則上不再重複授予;
  • 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中的司局級及以上行政級別的領導幹部,不作為推薦對象;
  • 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作為推薦對象;
  • 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係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的負責人,當年不得申報或被推薦為候選人;
  •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的負責人,自事發起三年內不得申報。

需要撤銷該獎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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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中,該稱號可以被撤銷。原申報單位應按下文中所提到的評選、審批程序,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或全國產業工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核批准,可以收回證書、獎章,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2]

  1.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2. 受到刑事處分的;
  3. 受到開除處分的;
  4. 受到開除黨籍或留黨察看處分的;
  5. 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6. 非法離境的;
  7. 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評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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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或推薦對象須經所在單位民主推薦、職工(代表)大會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經過上級工會審核同意,中華全國總工會評審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總工會書記處審批等程序,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方能得到該榮譽稱號。此外,對部分候選人或推薦對象,還需要經過以下的前置審查程序[2]

  • 申報該獎項的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級以上工商、稅務、勞動保障、安全監察、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部門審查同意;
  • 此外,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不僅需要上述部門審查同意,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
  • 申報該獎項的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幹部,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頒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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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除召開全國勞模表彰大會的年份之外,該獎章在每年國際勞動節前後頒發。但是,在部分特殊情況下,該獎章也有零星頒發,這一情況被稱為「即時授予」[3][4]。通常而言,在下列五種情形中,中華全國總工會可以在對名單經過一定時間公示後,決定即時授予該稱號[2]

  • 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
  • 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
  • 在搶險救災等危急情況下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
  • 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批准的全國示範性勞動競賽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
  • 獲得省級革命烈士稱號的個人或省(部)級黨委作出學習、表彰決定的個人。

獲獎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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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會收到一塊獎章、一張獎狀與相應一次性的物質獎勵(2010年為現金三千元人民幣,2011年為現金五千元人民幣[5]),並可以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6];獲得者參加工會組織的休養和其它活動時,按出勤對待。此外,經獲獎者本人申請,省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審核,招生學校同意,可免試進入國家或省級成人高等學校學習[2]

此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工會可能也會有相應的一次性物質獎勵。例如,在2011年及以後,北京市總工會給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獎者一次性物質獎勵五千元[5]

與全國勞動模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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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勞動模範為國家級勞動模範稱號,由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由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2],而全總為正部級單位,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待遇與其他省部級單位頒發的勞動模範相當。此外,全國勞動模範稱號獲得者主要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推薦,並由全總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進行推薦、評選、管理[7]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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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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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总累计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1050个. 中工網. 2018-04-25 [2020-09-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16).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中華全國總工會.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湛江市總工會. 2011-11-25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12). 
  3. ^ 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人选(集体)公示名单_网易新闻. 網易新聞. 2015-06-26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4. ^ 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人选(集体)名单. 工人日報. 2014-04-15: 07版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5. ^ 5.0 5.1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奖万元.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網站. 2011-04-25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6. ^ 中華全國總工會. 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通知(工函字〔1996〕53号). 北京勞模工作管理平台. 1996-06-24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7. ^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职责.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06-08-24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