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為,又稱多人行為、協議行為等,是指有兩個以上同一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1]如合夥合合同行為、設立法人的行為、公司董事會的決議等。其特點是,當事人為多數,且當時人的意思表示並非對立而是並立平行。

共同行為與單方行為、雙方行為相區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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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馬俊駒、余延滿. 《民法原论》(第四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第1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