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時度假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4月25日) |
分時度假(英語:Timeshare)是指一個人在每年的特定時期對某個度假資產所擁有的使用權。它是一種度假資產的形式。它的產生基於市場供求的兩個矛盾:
因此商人創造了分時度假的概念。讓顧客可以分享某個度假資產的不同時段。這種分享可以是每年1周(1/52 share),或者是兩年1周(1/104 share),甚至是每年13周(1/4 share)。某些分時度假產品則以一種信託投資產品的形式銷售。比如,將多個度假勝地的資產,分散成小規模的所有權,銷售給固定資產的投資人。
定義
編輯Real Estate Timesharing Act CH721 Florida 的解釋:「所有以會員制、協議、租契、銷售或出租合同、使用許可證、使用權合同或其他方式做出的交易設計和項目安排,交易中,購買者獲得了對於住宿和其他設施在某些特定年度中低於1年的使用權,並且這一協議有效期在3年以上。」
European Union Timeshare Directive的定義:所有的有效期在3年以上、規定消費者在按某一價格付款之後,將直接或間接獲得在1年的某些特定時段(這一期限要在一周之上)使用某項房產的權利的合同,住宅設施必須是已經建成使用、即將交付使用或即將建成的項目。
起源
編輯分時度假的概念最早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歐洲。一個法國阿爾卑斯山脈的滑雪場開發商創造性地改變了將雪場經營的理念,他們鼓勵客戶將「租一間旅館」變成「買一間旅館」。結果他們在市場上迅速地擴大了佔有率,並且經營獲得成功。分時度假的概念也迅速在世界上傳播開來。
發展
編輯目前分時度假產業涵蓋了全球近6,000家度假地,1千1百萬個度假時段已經銷售給全球7百萬個家庭。每年全球分時度假產品銷售額獎金9億美元,市場增長率是全球旅遊業的兩倍。75%的分時度假時段銷售來自酒店業的主要巨頭(例如:希爾頓、萬豪、迪士尼等)。
近幾年來國內[哪裏?]也出現了若干家分時度假公司。市場總量未知。
一般模式
編輯分時度假資產一般為公寓式的單元,擁有起居室和臥室,可以容納一個家庭住宿和生活。分時度假資產擁有者可以選擇在預定的期間停留在他們的所擁有的資產里,他們也可以按星期出租他們的度假資產或者饋贈給家人。顯而易見,他們也可以按周交換他們的度假資產,或獨立地或通過代理商在世界範圍內選擇交換對象。
批評
編輯常規的出租合約,消費者是根據住宿的品質和價格決定是否簽署。而分時度假則需要在簽合約時支付大部分費用,以彌補今後常年的較低的出租費用。這裏存在一個很大的懷疑,是否分時度假的買家的付出能夠得到回報。
分時度假的銷售人員是不會宣傳一些典型的問題,比如:
- 因為度假資產交換資源的有限而無法安排消費者度假
- 因為度假資產的重複銷售也會造成上述問題
- 消費者在度假地遭遇度假資產管理公司的額外付款要求(業內稱為物業費、景區管理費、隨從的工資)。而分時度假的經營公司可能和景區開發商存在關係,也可能沒有。
實際上分時度假是一種不動產。景區的開發者購買土地並開發。他們相當於在按星期向消費者出售地產的使用契約。 為了獲得分時度假帶來的環球旅行的好處,購買者必須在一個分隔的市場(通過中介公司,例如RCI或Interval International )交換他們的時段。鑑於數百萬計的會員和巨大的可交換資產,代理商常常應用「相似情況相似對待(Like-for-Like)」的交換方法。
和其他的市場交易一樣,分時度假交換是市場供求影響下的產物。在供給量偏高的地區(比如旅遊勝地、或者旅遊住宿成本低的地區)或者需求量偏低的地區(比如旅遊資源泛濫地區、或者偏遠地區)購買分時度假的消費者,會發現他們購買的分時度假資源在其他地區交換時「貶值」了。舉例來說,一個位於平谷縣的淡季分時消費時段在交換海南或者上海的分時度假時,哪怕銷售員極力使消費者相信交換成功的可能性,該資產也不會在交換市場上產生多大的吸引力。
詐騙
編輯中國大陸市場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明確表態,國內目前為止沒有一家經過批准的分時度假公司。民間也有出現像「維權315」這樣的專門針對分時度假的維權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