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聯盟盟約
《國際聯盟盟約》即《國際聯合會盟約》,是國際聯盟的憲章。該公約於1919年6月28日作為《凡爾賽條約》的第一部分,在法國凡爾賽簽署。並於1920年1月10日與條約的其餘部分一同生效。[1]
簽署日 | 19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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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巴黎和會 |
生效日 | 1920年1月10日 |
失效日 | 1946年4月20日 |
締約方 | 國際聯盟會員國 |
保存處 | 國際聯盟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國際聯盟盟約》 |
創立背景
編輯國際聯盟的最初草案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就已開始制定。位於倫敦的布萊斯小組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被1915年成立的英國國際聯盟協會所採納[1]。在美國,包括漢密爾頓·霍爾特和威廉·B·豪蘭在內的另一個小組(在紐約市的世紀協會)也有自己的計劃。這一計劃主要得到了旨在執行和平的聯盟組織的支持,該組織由前美國總統威廉·霍華德·塔夫脫領導[1]。1916年12月,羅伯特·塞西爾勳爵建議成立一個官方委員會,起草未來國際聯盟的公約。英國委員會最終於1918年2月成立,由沃爾特·菲利莫爾領導(被稱為菲利莫爾委員會),但也包括艾爾·克勞、威廉·泰瑞爾和塞西爾·赫斯特[1]。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對菲利莫爾委員會的報告不甚滿意,最終在他的朋友豪斯上校的幫助下制定了三個草案。據報道,威爾遜的至少一個草案是基於美國和平活動家瑪麗·沙帕德提出的建立「國際聯盟」的提案[2]。1918年12月,簡·克里斯蒂安·斯穆茨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1]。
1919年,在巴黎和會上,一個為商定「國際聯盟」有關公約的委員會得以成立。成員包括伍德羅·威爾遜(作為主席)、豪斯上校(代表美國)、羅伯特·塞西爾和簡·克里斯蒂安·斯穆茨(代表英國帝國)、萊昂·布爾喬亞和費迪南·拉諾德(代表法國)、總理維托里奧·奧蘭多和維托里奧·斯卡洛賈(代表意大利)、外交部長牧野信之和知田俊二(代表日本)、保羅·海曼斯(代表比利時)、埃皮塔西奧·佩索阿(代表巴西)、顧維鈞(代表中國)、傑米·巴塔利亞·雷斯(代表葡萄牙)和米連科·拉多馬爾·韋斯尼奇(代表塞爾維亞)[3]。後來又增加了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希臘、波蘭和羅馬尼亞的成員。該小組考慮了赫斯特和威爾遜總統顧問戴維·亨特·米勒共同撰寫的初步草案。1919年頭四個月期間,小組進行了十次會議,試圖協商未來國際聯盟基礎公約的確切條款。
在隨後的談判中,不同國家提出了各種重大異議。法國希望國際聯盟能組建一個國際軍隊來執行其決定,但英國擔心這樣的軍隊會被法國所主導,而美國則無法同意,因為只有國會才能宣戰[1]。日本要求插入一個支持種族平等原則的條款,與現有的宗教平等條款相對應。
在威爾遜離開期間的某個時刻,國際平等問題再次被提出。對支持「國家平等和其國民的公正待遇」的動議進行了投票,得到了19名代表中11人的支持。威爾遜回來後宣佈,其他代表的「嚴重異議」否定了多數票,該修正案被駁回[1]。最終在1919年4月11日,經修訂的赫斯特-米勒草案獲得通過,但並未完全解決關於國家平等、種族平等以及新聯盟如何切實執行其各項任務的問題[1]。
新成立的聯盟將包括一個代表所有會員國的大會、一個僅限於大國成員的執行理事會,以及一個常設秘書處。會員國被期望「尊重並保護其他成員國免受外部侵略」,並「裁減武裝至與國內安全相一致的最低點」。所有國家都被要求在訴諸戰爭之前提交仲裁或司法調查[1]。執行理事會將設立一個國際永久法院,對爭端作出裁決。
該條約於1920年1月10日生效。1924年對第4、6、12、13和15條進行了修訂。該條約與聯合國憲章有類似的條款和結構。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Northedge, F. S. The League of Nations: Its life and times, 1920–1946.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86. ISBN 0-7185-1194-8.
- ^ Surficial geologic map of the Salt Lake City South Quadrangle, Salt Lake County, Utah. 1979.
- ^ Séance Du 14 Février 1919. 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Botanique de France. 1919-01, 66 (2). ISSN 0037-8941. doi:10.1080/00378941.1919.1083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