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綰
姜綰(1452年—1507年),字玉卿。江西弋陽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戊戌進士。
姜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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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河南按察使 | |
籍貫 | 江西廣信府弋陽縣 |
出生 | 八月初二日 |
逝世 | 正德二年丁卯夏五月 |
配偶 | 娶周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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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江西鄉試第六十三名舉人,成化十四年(1478年),登會試244名,三甲216名進士,由景陵縣知縣舉薦為南京河南道監察御史。弘治二年(1489年),因與南京守備太監蔣琮因蘆場事對抗,下南京三法司。不久恢復官職,同官孫紘、劉遜、金章、紀傑、曹玉、譚肅、徐禮、余濬,給事中繆樗等人均牽連,貶為桂陽州判官,改寧國府同知,再升慶遠府知府,期間平定叛亂有功,被總督劉大夏舉薦為右江兵備副使。起用為河南按察使,因病辭職回鄉。正德二年卒於家,享年五十六[1]。
家族
編輯曾祖姜克俊。祖父姜度,德平縣學訓導。父姜璧,母汪氏。永感下。兄姜紳。
參考文獻
編輯- 儲巏《河南按察使姜君綰墓志銘》
- ^ (清)張廷玉等,《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卷180):姜綰,字玉卿。弋陽人。成化十四年進士。由景陵知縣擢南京御史。弘治初,陳治道十事。又言午朝宜論大政,毋泛陳細故,皆報聞。二年二月,南京守備中官蔣琮以蘆場事下綰覆按,琮囑綰求右己。綰疏言:「琮以守備重臣與小民爭利,假公事以適私情。用揭帖而抗詔旨,揚言陰中,脅以必從。其他變亂成法,厥罪有十。以內官侵言官職,罪一。妒害大臣,妄論都御史秦紘,罪二。怒河閘官失迎候,欲奏罷之,罪三。受民詞不由通政,罪四。分遣腹心,侵漁國課,罪五。按季收班匠工銀,罪六。擅收用罷閑都事,罪七。官僚忤意,輒肆中傷,罪八。妄奏主事周琦罪,欺罔朝廷,罪九。保舉罷斥內臣,竊天子威柄,罪十。」事下南京三法司。既,復特遣官覆治以奏。先是,御史余濬劾中官陳祖生違制墾後湖田,湖為之淤。奏下南京主事盧錦勘報。錦故與祖生有隙。而給事中方向嘗率同官繆樗等劾祖生及文武大臣不職狀,又因雷震孝陵柏,劾大學士劉吉等十一人,而詆祖生益力。祖生銜向切骨。時向方監後湖黃冊,祖生遂揭向、錦實侵湖田。詔下法司勘。勘未上,而琮為綰所劾。於是琮、祖生及吉合謀削錦籍,謫向官,復逮綰及同官孫紘、劉遜、金章、紀傑、曹玉、譚肅、徐禮、余濬,給事中繆樗,赴京論鞫,皆謫為州判官。綰謫判桂陽,量移寧國同知,遷慶遠知府。斬劇賊韋七旋、韋萬妙。其黨糾賊數萬攻城,綰堅守,檄民兵夾擊,破走之。東蘭諸州蠻悉歸侵地。總督劉大夏奇其材,薦為右江兵備副使。思恩知府岑濬逐田州知府岑猛,綰獻策總督潘蕃。蕃令與都指揮金堂合諸路兵大破賊,思恩平。綰條二府形勢,請改設流官,比中土,廷議從之。綰引疾還。俄起河南按察使,尋復以疾歸,卒於家。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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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葉應 |
明朝慶遠府知府 弘治年間 |
繼任: 車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