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役婚,亦稱服役婚娶妻役。是一種婚姻習俗[1]有償婚的一種[2]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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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男性婚前或婚後必須到妻家進行一定時期、階段的義務勞動,以勞動為女方家庭作女子身價補償的婚俗。它是私有制的產物,在人類婚姻發展史上有其特殊意義。比原始群婚血緣群婚和族外群婚、掠奪婚均有進步性[3]。以服役形式代替對婦女進行的搶劫、掠奪現象,避免因掠奪婚而引起的殘殺;但以服役形式作為交換條件,導致買賣婚姻和聘娶婚的產生[4]

唐代曾經流行服役婚,《舊唐書》記載:「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歸。役日已滿,女家分財物,夫妻同車而載,鼓舞共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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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光博主編. 简明法学大词典. 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1.08: 773. ISBN 7-206-01211-6. 
  2. ^ 張念宏主編. 家庭百科辞典. 北京:農村讀物出版社. 1989.02: 21. ISBN 7-5048-0372-3. 
  3. ^ 盧樂山主編. 中国女性百科全书 婚姻家庭卷. 瀋陽:東北大學出版社. 1995.06: 128. ISBN 7-81006-287-5. 
  4. ^ 藍全普主編. 民商法学全书.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6.09: 546. ISBN 7-201-02113-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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