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修辭學中,寬容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charity)或寬容解讀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要求以儘可能合乎理性的方式解讀一個說話者的語言表達。

在發生爭論的時候,一個人的言語表述可以被作好的或壞的解讀。有時為了贏得爭論,我們可能有動機去將他人的話作歪曲的解讀,讓它看上去顯然是錯的。寬容原則要求我們在討論中使用對對方最好的、在論證上最有力的那個解讀。 [1]西蒙·布萊克本英語Simon Blackburn說 「它要求解讀者用最大化真(truth)和理性的方式去解讀說話者的話。」[2]

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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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爾·L·威爾遜 (Neil L. Wilson) 於 1958-59 年為該原則命名。從他的角度來看,它的主要應用領域是確定某一專有名稱(Proper name)所指代的對象:

我們應該如何着手發現一個名字的所指對象? […] 讓我們假設某人(「查爾斯」)做出了以下五個包含「凱撒」名字的斷言。 […]

(1)凱撒征服了高盧。 (Gc)
(2) 凱撒渡過了盧比孔河。 (Rc)
(3) 凱撒於三月十五日被謀殺。 (Mc)
(4) 凱撒沉迷於使用絕對奪格。 (Ac)
(5) 凱撒與博阿迪西亞結婚。 (Bc)

[……]然後,我們採用一種可能被稱為寬容原則的方法。我們選擇能夠儘可能多地讓查爾斯的陳述成為真的人,作為「凱撒」的所指物。 […]我們可以說,「凱撒」所指的就是比其他個體都能更多滿足包含「凱撒」一詞的斷言的個體。 [3]

哲學家威拉德·范·奧曼·奎因[4]唐納德·戴維森[5]提供了寬容原則的其他表述。戴維森有時將其稱為合理通融原則(英語: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accommodation)。他將這個原則總結為:「當我們用最能達成一致的方式(指令他人的表述擁有邏輯和事實上的一致性)解讀別人的話,就能最大程度理解他人的話語和想法」。當人們不確定說話者的意思時,可以依據這一原則來嘗試理解說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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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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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Normand Baillargeon: Intellectual Self-Defense. Seven Stories Press 2007, p. 78
  2. ^ Blackburn, Simon.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3r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79. 
  3. ^ Neil L. Wilson. Substances without Substrata.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June 1959, 12 (4): 521–539. JSTOR 20123725. 
  4. ^ Quine, Willard Van Orman. Word and Objec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2013: 54 n. 2 [1960]. 
  5. ^ Davidson, Donald. Ch. 13: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197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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