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權
州權(英語:States' rights)是指美國各州政府擁有的權力,而且各州政府的權力不能被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侵犯。州權來自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1][2][3]。美國憲法未授予聯邦的權力,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力,則保留給各州。不過美國的聯邦地位高於各州,州憲法和法律如果與聯邦憲法、法律相牴觸則一律無效[4]。另外美國憲法也會在某方面同時賦予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行使權力。聯邦政府在管轄的某些領域內未制定法律時,州政府可以制定僅在本州行使的有關法律[5]。在州權下,各州的法律會不盡相同[6]。
參考文獻
編輯- ^ (英)沃克编辑;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08,第855页.
- ^ Gardbaum, Stephen. "Congress's Power to Pre-Empt the States", Pepperdine Law Review, Vol. 33, p. 39 (2005).
- ^ Bardes, Barbara et al. American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Today: The Essentials (Cengage Learning, 2008).
- ^ 杨铮主编,美国大词典,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03,第153页.
- ^ 游腾飞著,美国联邦制纵向权力关系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05,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