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與之
康與之(?—?),字伯可,又字叔間,號退軒,又號順庵,南宋滑州(今河南滑縣)人。
生卒年不詳。欽宗靖康年間,攝淮南西路安撫使司幕職官。建炎初年,宋高宗駐揚州,康與之上《中興十策》,勸諫高宗「移蹕關中,號召兩河」,聲名大振,而宰相汪伯彥、黃潛善不能用。不久監杭州太和樓酒庫,坐盜錢為妓飾金免官。秦檜當國,依附秦檜求進,一說是秦檜「十客」之一,[1]以文詞待詔金馬門。紹興十七年(1147年)九月,官至軍器監,十八年六月,罷官,與外任宮觀。其詞多應制之作,不免歪曲現實,粉飾太平。陳廷焯評為「哀感頑艷」。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秦檜死,遭彈劾,出京任福建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除名勒停,送欽州(今廣西靈山)編管。二十六年(1156年)六月後,抵欽州。紹興二十八年,移雷州(今廣東海康縣),[2]再移新州(今海南島新興縣)牢城,遇赦回杭州。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尚在世。[3]有《順庵樂府》五卷,今不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