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崇德 (正德進士)
生平
編輯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山東鄉試舉人,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第五十三名進士[1][2][3]。次年授桐城縣知縣,十四年升河南汝州知州,嘉靖二年(1523年)擢升南京戶部湖廣司員外郎,三年出任陝西按察司僉事,寧夏管糧,八年三月大學士楊一清言其擅撤置鐇故府,砍伐賀蘭山木材,又科罰民財,擅役軍匠,修建公廨,又淫刑棰死軍職人員,朝廷於是派給事中李仁前往勘查,十月查明為實,被革職為民[4]。
家族
編輯父張弘,以子貴贈奉直大夫戶部員外郎。母許氏,累贈宜人。妻趙氏,贈宜人;繼室劉氏,封宜人。
參考資料
編輯-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九年甲戌科進士登科錄》
-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九十九》:嘉靖八年三月,大學士楊一清…… 又言管糧僉事張崇德擅撤置鐇故府,伐賀蘭山木為分司,科罰民財,擅役軍匠,以千百計,又淫刑棰死軍職,宜按其罪。 上曰:卿言具見籌邊至意,主副將官即會官推補,邊報多隱匿,敕給事中一人往勘之。張崇德罪狀多端,錦衣衛差官捕送固原聽訊。因命給事中李仁往,仁以崇德為同里人,上疏乞避,不許。嘉靖八年十月,給事中李仁奉旨往勘,具得其狀,因論巡撫都御史翟鵬、鎮守太監張鎮罪,宜並治。得旨:雄等巡按御史逮問,鵬奪俸兩月,鎮特宥之。仁又並勘僉事張崇德擅伐賀蘭山木,科罰民財,繕造公廨,及淫刑棰死軍職事俱實。得旨:革崇德職為民,以翟鵬曾舉薦崇德,並奪俸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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