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司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後改肅政廉訪司)、明朝(改稱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稱按察使司)三代設立在一級的司法部門,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明清時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主管為提刑按察使或稱為按察使。簡稱臬台、臬司,官位為三品。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與承宣布政使並為一省最高長官。

清代,則與布政使並為巡撫所制,雖名為同僚,實乃屬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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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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