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言(?—?),名,字復言。隴西(今屬甘肅)人。

唐順宗時,王叔文薦為諫官,元和時,任彭城令。歷任蘇州刺史、汝州刺史、泗州刺史等職。太和四年(830年)遊巴蜀,與沈田談天[1],又與白居易友善,有詩倡和。開成五年(840年)應舉時,投省卷於李景讓,被斥「事非經濟、動涉虛妄」[2]。著有《續玄怪錄》五卷,有名篇《杜子春》、《定婚店》、《辛公平上仙記》等。

李復言生平殊難定論,一說李復言與李諒實為兩人。卞孝萱說李諒即李復言,是貞元十六年(800年)進士,有《杭越寄和詩集》,官至嶺南節度使。陳寅恪認為李復言是唐文宗開成五年(840年)進士。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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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續玄怪錄》〈尼妙寂〉
  2. ^ 錢易南部新書》(甲卷):「李景讓典貢年,有李復言者,納省卷,有《纂異》一部十卷。牓出曰:『事非經濟,動涉虛妄,其所納抑貢院驅使官卻還。』復言因此罷舉。」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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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唐書/卷150》,出自劉昫舊唐書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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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宗元《為王戶部薦李諒表》